【司想評論】失竊的張大千名畫30年後再現,為何無法起訴贓物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
多年前國畫大師張大千贈送給同為國畫大師的黃君璧一幅《春山雲瀑》祝壽,但這幅畫卻在30年前失竊,害黃君璧抑鬱而終。根據新聞報導,日前在香港蘇富比拍賣會的型錄上竟然出現這幅名畫,經過調查發現是一名劉姓男子向人低價收購之後再轉賣給中國收藏家,收藏家再拿出來拍賣。但是為什麼檢方卻無法以贓物罪起訴劉男呢?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買到贓物就會成立贓物罪嗎?
相信很多人會以為買到的東西是贓物就會成立贓物罪,但其實贓物罪只限於「故意」行為,也就是明知道是贓物卻收受、購買或從事其他法定的行為,才會成立贓物罪。
由於最常用來脫手贓物的辦法,就是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賣出,所以當各位不論在網路或是在店面進行交易的時候,如果發現有東西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進行販售,在慶幸撿到便宜之前其實更應該要小心買到假貨或甚至是買到贓物。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根據報導,此案中劉男便是以遠低於行情的價格買下名畫而遭到檢警懷疑,並在調查後發現在他購買之前曾被人提醒可能是贓物卻仍執意購買,所以行為符合贓物罪「明知而為」的要件。
刑法有追訴權時效
既然劉男符合犯罪要件,又為什麼無法以贓物罪起訴呢?這是因為我國刑法規定案件有「追訴權時效」的緣故。
刑法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具有避免因時間過長導致證據滅失而可能產生的誤判風險、維持法安定性等原因之外,也有督促國家積極追訴犯罪的作用。不過隨著蒐證技術的進步以及為落實司法正義,我國也數度修法延長追訴權時效,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在2005年修法時就從20年增加為30年,而在2019年修法時更追加「造成死亡結果時」時效為無期限。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此案劉男購買畫作的時間點在1995年,基於刑法「從舊從輕原則」必須要適用當時舊法所規定的「10年」時效。由於發現畫作時早已超過10年追訴權時效,檢察官也就因此無法依贓物罪起訴劉男。
另外不免提及「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個錯誤的說法,由於「追訴權」是屬於國家針對刑事犯罪、依法訴追犯罪的權力,並不是人民的權利也不能保留或放棄。說出這句話的人其實應該要講「不排除提出告訴」比較正確,不過「告訴權」其實也是有時效限制的,例如告訴乃論罪就必須要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所提起,如果超過時間可就告不成啦。
仍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
雖然贓物罪已過追訴權時效,不過劉男在2019年將畫作賣給中國收藏家的行為,可能另會觸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的「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所謂的「特定犯罪」指的是規定在同法第3條的數罪。
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由於偷走名畫的竊賊侵入住居竊盜之行為屬於刑法「加重竊盜罪」,符合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羅列的「特定犯罪」,失竊的畫作也因此成為「特定犯罪所得」,因此劉男將該畫作轉手的行為即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可能,最後仍遭到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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