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投票小教室|進入投票所不能做什麼?
文/法操司想傳媒禁止攜帶手機和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規定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規定,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攜帶手機、攝影器材進入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處3萬以上30萬以上罰鍰。另外若以攝影器材刺探他人圈選內容,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禁止干擾他人投票,妨害投票秩序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規定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若有上述情形,經在工作人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106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93-1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規定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規定,若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禁止故意撕毀選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規定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禁止亮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規定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規定,不可以亮票,否則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1條規定,處2年以下或2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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