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不給生活費,法官判「不當得利」?
文/法操司想傳媒想像一下,有一個人平白收了別人的好處,受損害的那個人要怎樣主張自己的權利?民法上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不當得利」,就是在規定,如果欠缺正當原因,就應使財產利益回復到原本應有的狀態。
不當得利規定在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給生活費,為何構成不當得利?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屏東一對結婚20年的夫妻,丈夫自105年起約定每月負擔5萬元家庭生活費,但自108年3月至114年12月間,長期未依約足額支付,導致妻子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支應家庭日常開銷,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累計代墊金額達275萬4,000元。
家務支出本應由夫婦兩者共同負擔,丈夫原本也約定每個月要負擔5萬元的家庭生活費,但這6年來都是由妻子一人負擔此類費用,丈夫因未支付應負擔的費用而減少自身支出,實際上受有利益;妻子則因此受有財產上的損害,故請求返還代墊的家庭生活費,最後法院也判丈夫要返還275萬4,000元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類型
不當得利還有分成給付型及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指的是,雙方原本存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一方基於該法律關係,有目的且有意識地向他方給付,但後來該法律關係不成立、無效或遭撤銷,使原本取得利益的一方失去法律上的依據,因而成立「給付型不當得利」。
後者則是,假如雙方之間沒有買賣、贈與等法律上的原因,財產利益卻發生移動,例如匯錯款,或是無權占用他人房屋、土地而取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即可能因給付以外的行為或法律規定,產生財產利益的變動,這類情形稱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要不回來的不當得利
有些情況,不當得利是無法要求對方返還。一般而言,如果對方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例如依有效的買賣、贈與或其他契約而取得,就不能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此外,若給付人明知自己沒有法律上的給付義務,仍基於贈與、親情或其他原因自願給付,事後僅因反悔而要求返還,原則上也不能任意主張不當得利。
如果對方雖然受有利益,但該利益並非來自自己的財產損失,欠缺利益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也不成立不當得利。另外,不當得利請求權也可能受到時效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限制。
所以判斷一筆錢能不能要回來,不能只看自己是否有「損失」,還必須進一步確認對方取得利益是否欠缺法律上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法律所規定的返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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