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阿嬤忍35年家暴提離婚,裁判離婚需要什麼要件?
文/法操司想傳媒數據統計,我國18~74歲曾有或現有親密伴侶的婦女,遭受伴侶暴力的一年盛行率為8.99%,終生盛行率為19.62%,也就是說,每5名婦女就有1人在其一生中曾經遭受親密伴侶暴力。
不少伴侶在婚姻或是親密關係中,遭到另一半不論是言語或是肢體暴力卻不敢求救,尤其是已婚婦女,往往為了孩子而選擇隱忍,不願意提離婚,但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屏東一位勇敢的阿嬤在忍耐30年後終於提離婚獲准。
新聞指出,屏東一名6旬婦人與丈夫結婚35年,婚後長期遭受言語羞辱、恐嚇及精神控制。為了家庭與子女,她多年選擇隱忍,甚至因此就醫。114年間聲請保護令後,丈夫仍透過子女干擾,婦人終於提起離婚訴訟。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判准兩人離婚。
有哪些情況構成法律上的離婚事由?
婚姻關係並非想結束就能任意解除,若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原則上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離婚事由,才能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他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配偶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虐待配偶的直系親屬或遭配偶直系親屬虐待,致無法共同生活」、「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配偶」、「罹患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以及「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並確定」。
其中,重婚是指在已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合意性交,則可能涉及外遇等情形。至於「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僅限於身體暴力,也可能包含長期精神虐待,例如恐嚇、羞辱、控制等,使另一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另外,惡意遺棄不僅可能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也可能涉及無故長期分居;而意圖殺害則是指一方具有殺害另一方的故意。至於不治之惡疾或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則須依疾病的性質、程度及對婚姻生活的影響判斷,並非只要罹患疾病就當然符合離婚事由。
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提供「概括條款」:即使不符合前述十種情形,只要夫妻之間存在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已難以維持,仍可向法院請求離婚。不過,如果該重大事由主要是由其中一方造成,原則上只有無責任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判斷能否訴請離婚,並不是單純看夫妻是否感情不睦,而是要綜合雙方的行為、婚姻狀況及是否已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由法院個案判斷。
本件新聞報導中的阿嬤,隱忍丈夫家暴30餘年,即便中間有申請保護令還是沒有效果,因此法官審理認為,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發生重大且無法回復之破綻,難以繼續共同生活,難有復合之可能,判決離婚。
法操也呼籲在婚姻中遭受另一半暴力對待的伴侶,勇敢尋求法律協助,離開有毒的婚姻關係當中。
【不論是企業或個人,若您正面臨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或其他民刑事問題,都歡迎立即填表預約律師諮詢,讓專業為您把關。】
📞 大壯法律客服專線:02 2351-2002
精選影片
喝一杯75元超商拿鐵差點坐牢?動用高等法院審微罪案,究竟是捍衛正義還是浪費司法資源?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上路|中國管到全球?所以這些國家都不能去了?中國早就被歐洲人權法院打臉?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逃兵直接關一年?內政部跟國防部只能想到這種粗暴修法,是能解決什麼兵役問題?
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修法|史上最挺犯罪者?限縮羈押制度究竟是吉是凶?
你收到的判決是誰寫的?立委竟提案讓「法官助理寫判決」明文化!那以後是不是乾脆連開庭都外包出去?
柯文哲一審判決分析|證人的揣測竟然被一審當成證據?高律師帶你看未來二審攻防的兩大核心點!
卓榮泰日本看球行|立委的批評有道理嗎?私人行程其實一點都不奇怪?為何說這是一種外交突破?
憲法法庭重啟| 《憲法訴訟法》強行通關! 大法官就得要乖乖聽話?
大法官聲明惹議|三位大法官變三位小法官?是遵循憲法,還是放棄制衡立法權?
高虹安誣告案二審出爐|誣告罪有這麼容易成立? 高虹安不上訴就會被關?這句話其實不太對!
法院組織法三讀|法庭直播三讀通過!什麼案件可以直播?帶你看修法內容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