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電子支付管理辦法草案】使用電子支付就要被政府索取個資?
文/法操司想傳媒
這幾年買東西使用電子支付的人愈漸增多,除了使用起來簡單快速之外,也省去了臨時忘記帶錢包的煩惱,只要手機在手就能輕鬆的消費。不過,財政部在今(2021)年4月26日預告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草案(下稱《電子支付管理辦法》),預計未來使用電子支付系統的買家資料會提供給稅捐稽徵機關,這是有必要的嗎?也有人擔憂未來難道去便利商店買個飲料就會外洩個資?
電子支付管理辦法規定了什麼?
《電子支付管理辦法》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須提供使用者之資料,包含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電話號碼、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若是非個人使用者或是與電子支付機構簽約之特約機構,則要提供機構名稱、註冊國籍、核准設立文件、電話、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等「身分資料」。(草案第3條)
另外還要提供「必要交易紀錄」,包含電子支付機構統一編號、交易通路代碼、可資識別的交易結果資訊、付款方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以及支付金額、幣別、時間,付款方支付帳戶、卡號及支付之交易手續費……等。(草案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須在每年二月及八月,分別提供前一年之資料。不過,同一付款方半年內支付金額未達新台幣48萬元的案件,除非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認為有必要拿到完整資訊,不然僅須提供身份資料及付款方支付金額及特約機構退款入帳金額。(草案第5條)
合乎比例原則嗎?
簡單來說,只要使用電子支付稅捐稽徵機關就會取得使用者的身分資訊,若半年內用電子支付花到48萬以上或相關機關覺得有必要,就能拿到完整的交易資訊,聽起來就非常恐怖。
財政部在擬定管理辦法的說明中寫到「網路交易模式日新月異,課稅資料不易掌握」、「以正確掌握課稅資料並有效遏止逃漏」,表示是為了確實的課稅才制定該辦法,利用所取得的交易資訊比對,找出刻意短報、漏報營業額的不肖營業人,以維護租稅的公平。
但這其實非常奇怪,既然繳納營業稅等稅款是「營業方」的義務,為什麼明明目的是為了讓業者遵守法定義務,卻必須將風險轉嫁到「付款方」的身上呢?政府應該要設計的是管理營業方的機制,而不是選擇犧牲消費大眾的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意思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就算消費者願意退一步,同意讓政府蒐集交易資訊,但要求提供身分資料的必要性與實際意義在哪?既然不是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就代表違反了比例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隨著科技進步,各項設備的發明都要兼具便利性與安全性,但這次財政部制定的方向卻完全背對社會的發展趨勢,不禁讓人懷疑研擬法案的人真的熟悉何為電子支付?足夠了解現代人的消費模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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