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違規停車竟會扯上刑責?
文/法操司想傳媒
隨著武漢肺炎疫情降為二級警戒,原本路上空蕩蕩的車位也再度滿起來,而找不到車位而違停的人也跟著變多。根據新聞報導,一名男子就因為停車占用慢車道,導致機車騎士撞上後送醫不治,最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7個月有期徒刑。違規停車除了會被開罰單,沒想到竟會扯上刑責?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吧!
違反注意義務就成立過失嗎?
雖然說違規停車的人必定都很清楚,自己將車輛停靠的位置並非法規所設置的合法區域,勢必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阻礙以及影響用路人的安全,但這不代表違規停車的人就一定會負擔刑事責任。
在過失犯的問題中我們首先要討論的是行為人有無「客觀注意義務」,這規定在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必須對自身的行為有著侵害法益的「預見可能性」卻仍然因大意讓結果發生,就會成立過失。
當車主違規停車並占用車道時,雖然只是貪圖一時的方便,但車主應該對「妨害車輛通行可能會造成事故發生」有預見可能性,即屬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卻未注意」的情況而具備過失。不過光是這樣就認為車主應負刑事責任還是略顯草率,因為還應該檢視違停與車禍間的因果關係。
也必須要檢視因果關係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指的是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有直接的關聯性,若依照我國實務常用的「相當因果關係」來判斷的話,是由事後來檢視所發生的一切事實,如果依經驗法則認為行為與結果兼具相當性,才具有因果關係;若無,就只算是偶然發生的情況罷了。
也就是說,如果違停的地方是多線道、車流量又少的路邊,依經驗法則就會認為即使車道被占用掉部分,但仍有很大的空間可供車輛行駛,這樣還產生車禍就可能只是偶然的事故,不應讓車主承擔過失刑責;反過來說,若依當時路況違停很容易會導致車禍發生,就會因為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成立過失犯。
簡言之,因果關係是否會成立還是必須依照當下的路況、停車的位置甚至是車輛的大小進行綜合判斷,這也是為什麼發生車禍時要第一時間報警,以釐清肇事責任。
還有可能觸犯強制等罪
此外,如果車輛停放的位置剛好擋住別人的車位或家門口,就有可能因為妨害他人通行的權利,而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因為刑法對於強制行為力度的要求並不高,就算未完全壓制他人的自由,但只要迫使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就足以成立。
更甚者,如果違停的地方因為堵住逃生路線致生危險,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若因而致人於重傷、死亡,都會再加重刑責。
貪圖一時方便而違規停車並不僅僅只有吃上交通違規罰單的可能,甚至會讓自己纏上刑事案件。所以如果哪天因為違停而吃上官司,可別怨天尤人,畢竟這可是自己起的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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