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 2020-05-29
  • 小賀老師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資遣很多人都談過了,我們來談一下職場霸凌。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俗稱”職場霸凌”,而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有規定,雇主有預防職場霸凌的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2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1項寫得更仔細:
本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為雇主避免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針對上述所謂”所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勞動部有制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要特別注意的是『肆、三、(六)建立事件處理程序』這一段,企業應妥善建立(1)通報(2)通報處理(3)事後處理之程序。當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應有以下流程:
1.員工應主動向公司之申訴專線/管道申訴,公司窗口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或及時)處理,有關內部暴力應通知人資單位/部門主管,有關外部暴力應通知警衛/向警察單位報案;期間也應妥善協助受害者安置或就醫。
2.公司窗口應於24小時內填具「職場不法侵害通報及處置表」,通知最高階主管,公司並應視事件樣態召集相關人員成立處理小組,從事必要之調查。
3.公司應提供員工相關必要協助(包含法律、身心醫療健康、職務調整等)以及後續追蹤,並就調查結果執行必要之懲處。
4.為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公司及有關部門應提出檢討改善措施。相關調查/處置紀錄應留存3年。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8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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