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非勞工親自登載之出勤紀錄就是偽造文書嗎?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參與調解時,偶爾會遇到勞方主張出勤紀錄是公司自己做的,所以公司偽造文書。問題來了,出勤紀錄只要非勞方親自登載就是偽造文書嗎?
一、只要基於事實,出勤紀錄非由勞工本人登載尚非屬偽造文書: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同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因此設置及準備出勤紀錄本就是雇主的責任,只是平時雇主要求所屬勞工逐日打卡/刷卡以做成記錄;若勞工漏未打/刷卡而雇主補行紀錄,只要紀錄是「基於事實」,即便非勞工本人親自豋載,此情形尚非屬偽造文書。
二、但雇主明知不實而製作出勤紀錄,則有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以及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之疑慮:
出勤紀錄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有不實記載之情形(例如:兩套出勤紀錄(俗稱A、B卡)),就有觸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疑慮,各位中小企業主不可不慎!
另外要提醒的是,除了雇主以外,實際上偽造/變造出勤紀錄之勞工,以及其中經手簽核的主管,都有可能被列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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