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時應注意事項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先強調,以下內容僅適用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強制延長勞工工時或停止勞工假期,另外也請各位別跟經勞工同意的平日(休息日)加班/假日出勤混淆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由於防疫管制提升,短期間內民生物資需求激增,民生物資生產廠商,例如:泡麵、罐頭、衛生紙等,以及其配合的物流商、通路商,可以適用「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特殊加班規定:雇主可使勞工停休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1天工時可以超過12小時。
有關「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規定,幾個重點說明如下:
一、勞動部認定因應全台疫情警戒調升到第3級,短期間內民生物資需求激增屬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二、防疫升級(第三級)期間,民生物資生產廠商可以適用「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規定:平日(休息日)總工時可超過12小時(勞§32第4項)、雇主可停止勞工之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勞§40)。
三、通報義務:(基本上相同)
(1)公司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需於平日(休息日)延長工時,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公司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需停止勞工假期,應於「假期結束」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雖然平日(休息日)是”報備”,假日是”核備”,但各縣市勞工局大多將兩者併在同一系統通報。
四、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費:(不太相同)
(1)平日(休息日)延長工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每小時工資 x 延長之工時 x 2);
(2)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前8小時一律加發1倍;第9小時起加發2倍)。
五、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後事後補休:(不相同)
(1)平日(休息日)延長工時,雇主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內政部74 年 03 月 13 日(74)台內勞字第 285665 號函)。
(2)停止假期,雇主應於事後給與「補假休息」(補假日數與停止假期之日數相同,最慢應於工作結束後7 日內補休,補休期間工資照給)(勞動部 109.03.20. 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
六、勞§40所得停止之「假期」,僅包含「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不含「休息日」。
相關法令:
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第 4 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三、依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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