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垃圾頭》:遭到野生動物攻擊時能獲得賠償嗎?

圖/捷傑電影提供
文/法操司想傳媒
電影《垃圾頭》故事講述在很久以後的未來,因為地表的過度汙染及病毒感染,導致人類必須到由人造人統治的地底世界進行探索新的可能。主角碰太因此參與了地底探索任務,獨自前往未知的世界探險……
碰太在探險的過程中遭遇許多兇惡地底生物的襲擊,只能一路逃命,那如果在台灣發生被野生動物攻擊的情況該怎麼辦?反擊會有刑責嗎?若有傷亡產生可有求償管道?
攻擊野生動物要負什麼責任嗎?
若是主動攻擊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及第50條分別對於「騷擾、虐待」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之行為有所規定。對保育類為之會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金、若致動物死亡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金;對一般類為之則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
但如果是被野生動物攻擊後才反擊,此時就屬於適用「緊急避難」的狀態。所謂緊急避難指的是當人為或自然災害發生時,保護自身或他人法益不受侵害的手段,不過此手段所保護的法益價值必須要高於所被犧牲的法益(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才行。
所以當人被野生動物攻擊後再反擊,就算取其性命,由於所被保護的生命或身體法益高於野生動物所被犧牲的公共財產法益,所以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可以依刑法第24條之規定免除其刑;行政罰的部分則依行政罰法第13條之規定而免罰。
有辦法聲請國賠嗎?
被野生動物攻擊可有方法求償嗎?其實是有機會的,不過還是要看事情發生的地點與場所有沒有管理上的欠缺。因為有機會與大自然接觸的地點大多屬於國家公園或是森林保護區等由國家建設、管理的設施,所以如果是因為公共設施管理不當而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法益造成損害,就可以依國賠法第3條之規定聲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例如在2018年時就曾發生有婦人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擎天崗踏青時,遭到水牛撞擊後身亡的意外,婦人的子女並因此聲請國家賠償。法院認為,擎天崗步道雖然有設置柵欄及相關告示牌,但婦人在遵守規定的情況下仍遭受水牛攻擊,顯見這些防護措施並未能發揮保護遊客的功能,因此認為主管機關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管理有所瑕疵,應負賠償責任,國賠總額近400萬元。
《垃圾頭》是由「日本瘋狂導演」堀貴秀一人獨攬全部製作工程,耗時7年所完成的定格動畫電影,除了怪奇的世界觀引發討論外,電影中含有末日世界人性的刻劃,值得大家到電影院一同體驗碰太的冒險旅程。評論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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