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胖達人」麵包混人工香精,代言人小S為何不用賠償?

  • 2022-03-22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nozatomo)
文/法操司想傳媒

標榜純天然的「胖達人手感烘焙麵包」在2013年被踢爆使用人工香精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上千位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向公司及前、後任董事長莊鴻銘與徐洵平還有代言人「小S」徐熙娣連帶求償2500多萬元。

近日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出爐,認定胖達人廣告不實,判決生技達人公司與莊鴻銘、徐洵平應各自或連帶賠償342萬餘元,而小S無論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皆無須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廣告代言人到底該不該負責?

公平交易法第21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廣告或在其他能夠使公眾得知的方法上,對商品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違反者依同法第42規定,得限期令事業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業者還可能因此涉犯詐欺罪而有刑責或是因侵害消費者權益而遭民事求償等。

公平法第21條第5項也規定「廣告代理業者」若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引人錯誤的廣告;「廣告媒體業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有引人錯誤的內容仍予以傳播或刊載;「廣告見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都必須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薦證者」指的是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或體驗結果者,不論是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機構或只是一般消費者都是。而所謂的「廣告」,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之規定,除了一般大眾所熟知利用電視、招牌、網路影音……等等的方式以外,其實只要是能使多數人得知其宣傳的內容都算是,不以製作「正式的廣告文宣」為必要。

不論廣告業者還是薦證者,是否需要跟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最大的關鍵在於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有不實內容」,換句話說就是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話便不用連帶負責。

S免賠的理由

法院認為小S雖然在「胖達人」台中、高雄店面之開幕造勢活動皆有出席,且在活動中確實有向現場觀眾講「麵包主打天然酵粉」、「非常健康」等話,但這應該只屬於胖達人「以天然酵母製作麵包」宣傳詞的衍伸意見,並不屬於刻意誤導或虛偽不實之陳述。

另外,小S之配偶許雅鈞雖屬生技公司股東,但其並未實際經營公司,且兩人皆不具專業烘焙相關知識,因此很難認為她有「明知或可得而知」產品使用人工香料、商業酵母之可能,所以依公平法第21條規定,小S雖身為代言人卻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小S對外強調自己是無償代言、未收取酬勞,不過這其實與公平法第21條的要件並無關連性,重點還是在於無法證明她有欺騙消費者的事實因此才免於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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