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客人包包忘記拿,拿走裡面現金是竊盜還是侵占?

  • 2023-09-2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supafly)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報導指出,新竹市城隍廟旁名店「阿富魯肉飯」兩名員工情侶,發現客人用餐後沒帶走的包包,竟假裝丟進垃圾袋,然後拿到旁邊暗巷拿走2萬多元現金,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才東窗事發,法官審酌二人發現被害人遺留之皮包,竟沒想要送交警察機關處理,反而起意共同將皮包內之現金據為己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觀念,最後依共同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均處罰金3千元。
 
是「侵占」還是「竊盜」,認定標準在哪裡?
 
侵占罪的法條規定在刑法第335條到338條之間,拿最常見的普通侵占罪與竊盜罪做比較,前者規定在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後者則是規定在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罪與竊盜罪最大的差別是物品本身來源是否為合法所有,侵占罪常見的行為是「易持有為所有」,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本來就持有該物品,但後來據為自己所有,例如甲跟乙借用Iphone手機一台,約定兩天後歸還,甲因為太喜歡這台手機於是就跟乙謊稱手機被偷走了,但事實上手機在甲那邊,或是甲因為要外出便把家中名畫託給乙保管,但事後乙發現名畫價值不斐於是藉故不將名畫歸還給甲。
 
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出,行為人一開始都不是主動去破壞被害人對物的持有、支配關係,甚至可以說是被害人主動託付給行為人的,行為人而後將持有之物,據為己有。竊盜罪的行為則是行為人破壞被害人對物的所有、支配關係,例如甲看到乙桌上放著最新的Iphone手機,心生歹念就將乙的手機偷走,或是甲看到鄰居乙放置在外的腳踏車非常喜歡,沒有經過乙的同意就把腳踏車給順走,這些都可以稱為竊盜。
 
侵占脫離物罪是什麼?什麼是脫離物?
 
報導中所提到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規定在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所規定的遺失物,指的是非在本人意思下而偶然脫離其持有之物;漂流物指的是隨水漂流,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而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指的是遺失物、漂流物以外,其他非基於本人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例如客人遺留在店裡的包包、超商店員多找的零錢等等。
 
報導中的店員不但沒有將客人遺留在店內的包包歸還,或是送到警察局請警察協助處理,而是將包包裡的現金據為己有,這不僅讓自己吃上罰金也毀了店家的名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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