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運將車禍肇事,車隊須連帶賠償,何謂僱用人侵權責任?

  • 2024-03-1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oovitapp)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北市在去年年底發生一件憾事,新聞報導指出,一名黃姓男子深夜駕車違規左轉,將對向直行的陳姓重型機車騎士撞倒,陳男緊接著遭後方的台灣大車隊陳姓計程車運將輾斃,陳姓死者的母親怒向黃男、陳姓運將、台灣大車隊求償千萬元;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台灣大車隊和陳姓運將間具有指揮、監督的僱傭關係,依民法「僱用人」須連帶賠償的規定,判台灣大車隊、黃男、陳姓運將應連帶賠償一百四十二萬多元確定。
 
台北地院認為,車禍鑑定結果認定黃男是肇事主因,陳姓運將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且兩人均被判刑六月定讞,都有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台灣大車隊與陳姓運將有指揮、監督等僱傭關係,經扣除陳婦已領取的強制責任險等費用,判黃男等三名被告應連帶賠償兩百四十二萬多元。台灣大車隊不服,提起上訴。
 
何謂僱用人侵權責任,受僱人又該如何解釋?
 
新聞報導中指出,台灣大車隊與陳姓運將有「指揮、監督」等僱傭關係,依民法「僱用人」須連帶賠償的規定。關於僱用人侵權責任的規定,規定在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僱用人侵權責任簡單來說,就是員工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如果他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這時候老闆也要跟著賠償受害者。不過這時候讀者可能會問,這樣老闆不是超倒楣嗎?他又不能控制員工的行為。但其實民法第188條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弱勢的受害者求償無門,試想員工在工作時傷害到他人,他跟老闆比起來,誰比較有能力能賠償受害者?
 
至於民法第188條第一項的受僱人該如何解釋,僱傭關係又該如何認定,實務及通說認為應該採取事實上僱傭關係說。意思就是不以僱用人與受僱人事實上有締結僱佣契約為必要,只要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對方服務而且有受到監督的人,都可以稱得上是受僱人。
 
在這起車禍案件中,陳姓運將服務於台灣大車隊,事實上有受到台灣大車隊的指揮(派車、他人叫車)跟監督(需著制服、車輛上需印有車隊名稱),車隊恐怕難以卸責。關於僱主的侵權責任,讀者也不需過於擔心,只要僱主做好職前訓練,多多留意員工狀況,就能降低侵權責任的發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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