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職保補投保當天發生職災 勞動部:仍會要求雇主限期給付

  • 2024-04-21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dong hun lee)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新聞報導:「近日有事業單位於到職日事後為勞工「補加保」,未料勞工卻在補加保當天發生職災,因而產生是否要追償的疑慮……」

依勞工保險局之常見問答,未於員工到職當日加保之保險效力,
勞工保險: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1.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者:自到職當日起算。
2.於職業工會、漁會、訓練機構及自願投保者: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但為避免職災道德風險,如到職日後補加保且當天即發生職災,將參照勞保條例規定,保險效力從次日生效,因此補投保當天發生事故後仍會向雇主追償。

職保補投保當天發生職災,災保理賠後還是要命雇主限期給付!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指出,為防範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將給付成本轉嫁由其他投保單位的道德危險,因此如果投保單位事後為勞工補投保當天發生職災,勞保局仍會給付該名勞工相關給付,但也會要求事業單位繳回給付金額。

依職災勞工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無論事業單位有無為受僱勞工申報加保,受僱勞工發生事故後仍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如果未加保的話則勞保局會再向事業單位追償給付金額。

但近日有事業單位於到職日事後為勞工「補加保」,未料勞工卻在補加保當天發生職災,因而產生是否要追償的疑慮,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科長林煥柏說,為防止道德風險,並參勞保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若不是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保險效力從次日生效,因此補投保當天發生事故後仍會向雇主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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