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女員工遭襲胸,老闆竟稱「遲早的事」開除她,雇主應負何種責任?

  • 2024-06-0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iroslav Vajdic)
文/法操司想傳媒

雇主在就業環境中本應扮演保護員工、調節員工矛盾的角色,但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彰化縣一名泰國籍男技師與同事A女等工人在某工地頂樓工作,該技師利用其他工人去搬鷹架時,利用手肘強制將A女壓在牆壁上襲胸30秒,事後A女向老闆告狀,老闆認為她說謊,還說「這裡都是男生,遲早會發生的事」並解雇她,讓A女氣得提告。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老闆證詞反而證明A女被襲胸一事,依強制猥褻罪判處男技師有期徒刑10月。
 
在職場上遇到性騷擾事件該怎麼辦?可以向老闆求救嗎?
 
根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2 條:「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若是受雇者超過30人,還需要另落實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三、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五、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若雇主沒有按照以上規定,分別會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均得連續處罰。
 
另外,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在性騷擾的情況,雇主很有可能要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任。
 
除此之外,如果被害人因為雇主疏忽法定義務而受有損害,例如已經向雇主表明有遭受到性騷擾的情況發生,但雇主沒有做任何預防的處置,雇主還必須單獨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到新聞報導中的案例來看,若A女已經向老闆表明自己被同事性騷擾,但雇主非但沒有進行任何預防措施,還解雇A女,此時雇主很有可能會需要向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看完以上的介紹您對新聞報導中的事件有什麼看法嗎?您是否也有遇到類似的情況,歡迎與我們留言討論。法操也提醒您,若遇到性騷擾的情況千萬不要姑息,趁早向主管或是雇主反應,以保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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