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男大生追求學姐被拒,狂傳訊息遭判刑!什麼是跟騷法?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Graeme Paterson)文/法操司想傳媒
窈窕淑女君子好求,遇到心儀的對象總是會忍不住想與她傳訊息、接觸或是分享生活上的點滴。不過若遇到對方明確拒絕,就應該適可而止。近期又有則關於跟蹤騷擾的新聞,報導指出,高雄某國立大學楊姓學生追求學姊被拒絕,竟然以LINE等方式,涉嫌騷擾對方長達年餘,被橋頭地院依觸犯跟蹤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楊姓男大生騷擾行為高達26次。
什麼情況下會構成跟蹤騷擾?
跟蹤騷擾行為相當多元,大概可以分為以下8款:監視觀察、尾隨接近、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妨害名譽、訊息騷擾以及歧視貶抑。最常見的就是訊息騷擾,像是新聞報導中的楊姓男大生就是利用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臉書、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發表訊息或貼文等騷擾她,地院勘驗訊息等內容,如「你也有妳的優點啊!!我是放在心裡沒說出來而已」、「只有妳在想羞羞臉的事。我只是認命罷了」,「反正就是妳,老婆」等,認定構成騷擾。
不過有以上幾點就會構成跟騷嗎?其構成要件還需要與性或性別有關、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是持續以及違反其意願並讓對方心生畏怖。如果像是廣告推銷或是徵信社跟蹤蒐集資料,由於與性或性別無關,就不會構成跟蹤騷擾。
遇到跟蹤騷擾該怎麼辦?
遇到跟蹤騷擾狀況時,第一時間需要盡早報警,協助警察製作筆錄,警察機關也會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警告他不准再騷擾。
若跟蹤騷擾行為持續兩年,被害人或配偶、法定代理人、特定親屬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跟蹤騷擾會有什麼罪責?
行為人依跟騷法第18條規定,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行為人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依第18條規定,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行為人,如果違反保護令,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傳訊息跟騷情況在現今社會更加常見,對愛慕對象狂傳訊息騷擾不僅會構成對方困擾,還有可能吃上刑責,法操建議各位不論多喜歡一個人,追求時也要拿捏分寸,對方明確拒絕時也要適時後停止,以免造成後續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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