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父母3個月內相繼離世 員工請喪假遭質疑+資遣?
三立新聞:【扯!父母3個月內相繼離世 妹子請喪假遭「質疑+資遣」】
若家中長輩離世,兒女通常需要向公司請喪假去處理後事。不過近日就有女網友抱怨,父母三個月內相繼離世,她請喪假卻遭到公司質疑「造假」,並且要資遣她。對此,她相當不滿,在網路上分享此事,吸引許多網友關注。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Leif Harboe)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2018年曾有一則有死亡證明書不給喪假尚不違法的新聞,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各公司得自訂請假規定,如果該公司規定喪假必須提供多項資料,勞工無法提供完整資料,即使能證明母親死亡,公司不給假也是合法。
因此以下幾點提醒各位企業主及人資:
1.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與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的假,原則上只要符合請假事由,公司必須准不能駁,但公司可以訂定請假流程等相關規則作為管理上的手段;
2.如果公司已明訂『請喪假需檢附死亡證明"及"除戶證明』且該規定已公開揭示,員工請假時也的確必須依照該規定辦理;
3.對於請假規則有疑義時,可先尋求公司內部管道溝通;內部管道不暢通時,可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調解;
4.「請假不符合程序」應該還不構成勞基法第11條任一款資遣要件,更不至於為此等事項要上法院解決;
5.有訂定請假規則的公司,請記得定期檢視一下相關規定是否因時制宜?例如請婚假要檢附喜帖+戶籍謄本,那麼只登記未辦婚禮的員工可改檢附"結婚證明書"替代"喜帖"、甚或只要看"戶籍謄本"即可嗎?或是請喪假要檢附訃聞+死亡證明,員工家屬若沒印製訃聞時該如何辦理?或是員工家屬死亡原因係檢察官相驗後開立的相驗證明書,也算死亡證明嗎?
小賀老師溫馨提醒:有規定總是比較方便管理,但遇到比較特殊的情況,建議應依事實來認定,以免惹來不近人情的聲音、甚至衍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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