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堅持「穿瑜伽褲上班」屢勸不聽 老闆可以直接開除嗎?
鏡周刊:【女員工堅持「穿瑜伽褲上班」屢勸不聽 老闆火大開除反遭控性騷擾】
近期,健身熱潮席捲全球,越來越多民眾熱衷於穿著運動服飾外出。某公司老闆指出,雖然公司明文規定員工必須穿著正式服裝或制服上班,但仍有一名女員工執意穿著瑜伽褲上班。老闆建議她請公假回家換裝,她屢屢置之不理,老闆最終忍無可忍,決定解雇她。女員工當場痛哭流涕道歉,不料事後卻反咬公司惡意解僱、性別歧視,甚至提告遭性騷擾。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whatleydude)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很多公司都有訂定服裝儀容相關規範,但大多並未將服儀規範綁入獎懲規定,例如:未依服儀規範著裝者,初犯口頭提醒,再犯則依獎懲規定第X條辦理,屢勸不聽者得連續並累積懲戒。
實務上常遇到企業老闆對於員工初期的一些小狀況採取勸導、容忍的方式,覺得只要講過"應該"就會改善;等到員工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地踩到這些小過小錯,老闆忍無可忍說出「你被開除了」時,往往就是爭議的開始!
以類似瑜珈褲事件的情形,公司要不經預告直接開除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2條1項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者公司要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而無論違反「情節重大」、或「確」不能勝任工作,都需要在平時透過獎懲/考核制度的實施及明確記錄、並給予改善機會而未能改善時,才能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而給予懲戒性或經濟性解雇。省略或無法舉證前述步驟逕行解雇的話,很容易被員工主張"非法解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提醒企業老闆及人資主管,公司的相關規定最好都要能跟獎懲與考核做有效鏈結,並且要落實這些規定,不要認為口頭講過員工就"應該"知道並改善---口頭勸誡很容易讓員工認為行為"已被處理""念歸念已被容許""尺度到這邊只會被念而已啦"!因為平時沒紀錄而無法舉證,很可能導致公司原本站得住腳的事項,因為無法證明"情節重大""確不能勝任"反而被質疑不符合解雇最後手段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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