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遇突發天災仍出勤 勞工有什麼權益可主張?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Ashok Boghani)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勞動部於7/17(三)發布「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號函」,重點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其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各該規定辦理,並注意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1.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
2.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 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也就是說,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勞動部認定不是雇主逕行認定),並且是「雇主主動要求」勞工於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繼續工作者,方有上述規定之適用:停止假期期間工資應加倍發給、事後7天內(有工會者最慢30天內)應補休、且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3天。
至於實務上常見的非因天災事變而例假繼續上班(俗稱的連7),「(76)台勞動字第1742號函」第二項規範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勞工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該函釋並未提及需事後補假,不過非因天災而讓勞工於例假出勤已然違法,可罰2~100萬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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