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幽靈人口」虛偽遷戶籍,什麼是妨害投票罪?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Iso Brown FR)文/法操司想傳媒
每到選舉將至,戶政事務所總會有一群人把戶籍遷到特定候選人的選區,雖說這是民眾的參政權與遷徙自由,不過虛偽遷戶籍成為幽靈人口,也是有可能會觸犯刑法!近期有新聞報導指出,屏東縣佳冬鄉賴家村村長王薏蘋涉嫌遷入「幽靈人口」妨害投票,經屏檢提起當選無效勝訴後,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認定她違反選罷法,判決當選無效定讞。
幽靈人口是什麼?何謂刑法妨害投票罪?
所謂的幽靈人口指的是有一群人跟幽靈一樣,平時難以發現它們的存在,只有在某些候選人的選舉或是選情緊張的地區才會現形。幽靈人口會把自己的戶籍遷到特定的選區,但實際上仍然生活在原本的區域,到了投票這天才會到到選區替自己支持的候選人投票,這種虛偽遷徙戶籍的人,我們就稱為幽靈人口。
不過虛偽遷戶籍就會犯罪嗎?刑法的妨害投票罪規定在第 146 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第二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
根據法條解釋,只有在存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而遷戶籍時,才會構成妨害投票罪。在評估一個人是否妨害投票,法院會審查行為人的遷徙時間與投票的關聯性、行為人與候選人的關係等等,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破壞選舉秩序意圖。
不過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戶籍遷到配偶、直系血親競選的選區,不會成立本罪。因為支持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的競選而遷戶籍,一般人都有可能會這麼做,因此才阻卻罪責,不構成犯罪。
虛偽遷徙戶籍怎麼定義?憲法法庭:應著重選民的「實質代表性」
「幽靈人口」問題每到選舉前後都引發熱烈討論,在112年7月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中就有提到,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都來自實際居住該選區居民之投票」,即重點為選舉權人之「實質代表性」。
且因為社會的變遷,越來越多人因工作或求學沒有住在原先的戶籍地,所以「實際居住」的概念也不應再侷限於傳統生活的概念,只要因持續生活而與某地區實質上建立歸屬與認同感,也應承認其在工作地所在之選舉區擁有選舉權。
本次的憲法法庭對於什麼樣的情況會構成妨害投票罪採取更加彈性的解釋,但判斷一個人有沒有妨害投票還是應該回歸行為人有沒有基於妨害選舉結果的不法目的而遷籍,並不是在選前就不准人民遷徙,這點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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