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高調示愛反效果!放合照貼車門,為什麼也會被告?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David Goehring)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網友喜歡在自己的社群媒體放上與朋友、家人的合照,除了紀念生活外也展現彼此之間的好交情,不過如果你與他人的合照,沒有經過同意而遭另一方擅自張貼,你該怎麼做?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高雄市蕭姓男子今年初與女友吵架,為了哄女友開心,將兩人合照放大貼在私壇大廳,以及計程車前車門外側,沒想到適得其反讓女友更生氣,怒告蕭男侵害肖像權求償10萬元,法院判賠1萬元,可上訴。
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規定在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謂的侵害肖像權指的是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製作他人肖像、擅自公開別人肖像,原則上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請求對方除去侵害。
除了請對方把肖像撤下來,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聞報導中法院判蕭姓男子必須陪女友1萬元,乃是因為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可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因此,只要對方不願意,即便是合照也不能隨意散播,否則除了對方可以請求撤下,也很有可能遭對方索賠。
另外,如果合照對象是公眾人物,則需要從對方合照的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一起納入考量。如果被拍攝者為公眾人物,因他的肖像本身就會有經濟上的價值,若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就將照片作為營業上使用,這時候就有侵害對方肖像權的問題,但若僅僅只是公開合照、放到社群媒體發文,原則上不會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拍合照時,最好還是問一下對方能不能發文,尊重對方意願才是基本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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