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四叉貓遭柯粉辱罵,檢:「自招風險」不起訴,何謂「自招風險」?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evgenijs Slihto)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弊案而遭到羈押,不少支持柯文哲的民眾到台北地檢署門口聲援。新聞報導指出,挺柯的蔡姓男子及黃姓男子,不滿持反對意見的宋姓男子、網紅「四叉貓」劉宇席到場挑釁,怒嗆「操你媽、幹X娘」,並搶走劉男直播器材挨告。檢方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認定,全案是告訴人自招風險,將蔡男不起訴,黃男則於偵查中身亡,同樣不起訴處分。
新聞當中,檢方不起訴的理由為告訴人「自招風險」,何謂「自招風險」?這就要從妨害名譽的判斷要件說起。在113年憲判字第3號當中,大法官認為,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能光從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意涵而認定,而是應該從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
具體而言,除了應該參照這句話的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文化脈絡來去理解外,也應該考量表意人的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的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的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的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
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導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來去回擊,這就屬於一般人常見的情況,在這情況下就應該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又如果被害人是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導致遭受眾人的負面評價,可認為就是自招風險,而應該自行承擔。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的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的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就應該承擔較大的言論責任。
不難看出大法官認為,如果被害人是自己引發爭端或是自己加入爭端或是被害人自己願意成為公眾評論的對象,這時候被害人就應該容忍此等負面的言論。再回頭看看這件新聞,檢察官認為四叉貓在網路上時常發表反對柯文哲的言論,事發當天以反柯的身分前往,可能引發聲援柯文哲的民眾不滿,仍自願到場表達意見,並直播參與活動,因此成為他人評論的對象,就是屬於自招風險,應自行承擔。
不過法操認為,即便四叉貓自願到活動現場反柯、開直播,並不代表上述的蔡姓男子及黃姓男子就可以當眾辱罵。雖然四叉貓是網紅,但當著大批民眾面前遭到公開辱罵換誰都會不好受,更何況正因為現場有這麼多民眾共見共聞,四叉貓又是公眾人物,其名譽被侵害的程度應該比一般人還來的更高。「自招風險」的概念反而比較像是在檢討被害人,對於這起案件檢方不起訴的理由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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