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屢屢逃家難教養!養父母聲請終止收養關係需要什麼要件?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Victor Chang)文/法操司想傳媒
許多夫妻因為沒有生育計畫而選擇收養小孩,但若收養後小孩屢屢逃家不受管教該怎麼辦?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北部一對夫妻多年前收養一名男子,然養父母用心管教換來的卻是養子屢屢逃家,養子甚至被政府安置;灰心夫妻決定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士林地院審酌夫妻已竭盡所能糾正養子,養子也明確表達不願再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決定終止雙方收養關係。
夫妻是在6年前收養這名男子,夫妻說,收養後便用心照顧養子,遇到養子有不當行爲會進行管教,養子卻屢次以逃家方式躲避,養子爲此還被新北市社會局安置,最終導致雙方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決定依民法規定,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想要收養任何人都可以嗎?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的年齡要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因此不是想收養誰都可以。
另外,根據民法第1073-1規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還有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能收養,除非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則不在此限,所以爺爺想要收養孫子是不行的,否則就會變成孫子跟自己的父母變成兄弟姊妹,輩分會亂掉,也會變得很奇怪,但若是夫妻之一方自己有的小孩,對方收養他方的小孩則是可以的,例如甲在前婚姻中有一個小孩乙,後來甲跟丙結婚,丙則是可以收養甲的小孩乙。
終止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可以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如果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就應該要向法院聲請認可。除此之外,夫妻一方在收養後死亡,或是夫妻離婚了,也可以合意終止收養。而如果養父母死後,養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但如果養父母或是養子女有以下這些情況,法院就能終止收養關係:「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他方;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在本則新聞報導當中,法院最終認定養父母與養子間的感情及信賴確實已出現破綻,且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所以才做出終止雙方的收養關係的決定。
看完以上的新聞報導可以發現收養子小孩需要很多要件,收養關係一旦開始就會產生許多權利與義務,因此開啟收養關係之前一定要謹慎評估,做好萬全的準備才能避免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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