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撞警遭壓制骨折一審判警賠42萬,為何二審判免賠?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陳姓男子前往友人車禍現場關切,竟與新北市蘆洲分局林姓警員起爭執,並以右肩頂撞林員,遭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壓制逮捕,但陳主張林員使用警力不當,造成他骨折受傷,求償三百十五萬元,一審判決林員須賠償四十二萬多元,兩造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陳刻意頂撞林員,藉以阻擋林員執行警察職務而遭逮捕,陳因拒不配合掙扎抵抗受傷,林員無賠償責任,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民法186條先於第184條
二審判免賠的關鍵在於,林員在處理交通事故逮捕陳男過程中,基於執行警察職務行使公權力致陳男受傷,適用民法第186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侵權責任的特別規定,並無依照同法第184條規定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第186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侵權責任,已經有特別規定,不能先依照民法第184條關於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本案員警應無過失
高院指出,依勘驗當時員警密錄器錄影檔案,陳男在林員欲對車禍當事人告知權利事項而執行警察職權時,刻意以右肩、右胸等處頂撞林,確有阻擋林執行警察職務情事,林以現行犯逮捕陳時,陳拒不配合掙扎、抵抗,林為求順利逮捕陳,才有拉住陳的手及對其肩膀施力的強制作為,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傷害陳的行為。
國賠法應該優先於民法
因為公務員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導致第三人受損害,被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者,按照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規定,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是被害人怠於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自不得請求有過失之公務員賠償。因此,法院認為,陳男應該按照國賠法規定請求賠償,而不能直接依照民法規定主張侵權行為。
法操也提醒您,若遇到類似案件應該先詢問律師,侵權行為與國賠都是相當複雜的案件,有律師的專業協助才能避免求償無門的窘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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