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豬大骨摻農藥毒死鄰居愛犬,彰化男遭動保法開鍘!

  • 2026-07-27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現代人養毛小孩的比例越來越高,不少人甚至把貓狗當作摯愛親人,對於殘忍傷害家裡毛小孩的行為,有沒有法律可以約束加害人?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彰化一名楊姓男子因與鄰居長期不睦,得知對方十分疼愛飼養的黑狗,竟萌生毒害牠的念頭。他於去年將農藥「納乃得」摻入豬大骨中,再以塑膠袋包裝後,丟放在鄰居住家門前廣場。黑狗誤食毒餌後不久便中毒死亡。檢方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將楊男起訴,法院審理後,判處拘役30日,並併科罰金新台幣21萬元。
 
動保法在保護誰?哪些行為可能觸法?
 
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動物的生命、身體及福祉,避免動物遭受不當對待。不過,並非所有動物都適用動保法的規範。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法律所稱的「動物」,是指犬、貓以及其他由人飼養或管理的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由人管領的脊椎動物;而「寵物」則是指犬、貓及其他以陪伴、玩賞為目的所飼養或管理的動物。
 
除了界定保護對象外,動物保護法也對一般民眾及飼主課予義務。其中,第6條明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所謂「虐待」,不只是直接毆打、折磨動物,也包括利用藥物、器具或其他不當方式,使動物受傷、痛苦,或無法維持正常的生理狀態。例如故意毒害動物、惡意棄養導致其陷入危險、長期不提供食物及飲水、將動物置於惡劣環境等,都可能構成虐待行為。
 
另一方面,動保法也要求飼主善盡照顧責任,包括提供適當的飲食、醫療照護及生活環境,避免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若違反相關規定,行為人除了可能面臨行政裁罰,在情節嚴重時,更可能負擔刑事責任。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若故意宰殺、傷害動物,致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違法宰殺犬、貓及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的動物,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近年來法院對於惡意虐待、毒害或殘害動物的案件,普遍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以彰顯保護動物生命的立法精神。
 
寵物遭人傷害或死亡,飼主可以請求賠償嗎?
 
當家中的毛小孩遭他人故意傷害甚至死亡時,除了加害人可能因違反動物保護法而受到刑事處罰外,飼主也可以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寵物屬於飼主所有,因此他人故意傷害或殺害寵物,也侵害了飼主的所有權,飼主得請求包括醫療費、治療費、火化費、重新購買或領養所生損失等相關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至於飼主是否還能請求精神慰撫金,過去法院多持保守見解。因民法第194條、第195條規定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原則上僅適用於人格權或身分法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而單純財產權受侵害,通常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因此,以往若寵物遭人傷害,即使飼主十分悲痛,也往往只能請求財產上的損失,而無法主張精神慰撫金。
 
不過,近年司法實務已逐漸改變看法。法院開始注意到,現代社會中許多寵物已不只是財產,而是家庭的重要成員,與飼主之間建立了深厚且密切的情感連結。部分高等法院判決更指出,動物具有生命及感知能力,現行法律雖未完全賦予其人格地位,但也不宜再將其單純視為一般物品,而應認為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基於這樣的觀點,法院認為,寵物遭受不法侵害時,飼主所受的損害並不限於寵物本身的市場價值,而是包括與寵物共同生活所建立的情感利益。因此,在符合個案情況下,飼主除了可以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外,也有機會主張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雖然是否准許仍須由法院依個案認定,但從近年的判決發展可看出,司法已逐步肯認寵物與飼主之間的特殊情感關係,也讓動物保護的理念更加貼近現代社會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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