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結婚26年從未來台,為何法官判「惡意遺棄」准離婚?
圖/AI生成示意圖文/法操司想傳媒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彰化一名男子於26年前經友人介紹,結識一名中國籍女子,雙方僅曾外出遊玩三次,未曾共同生活,男子即深信對方為終身伴侶,並花費逾20萬元前往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然而,婚後男子準備為妻子申請來台時,女子卻突然失去聯繫,長年音訊全無。男子苦等多年未果,最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婚後無正當理由失聯,已構成惡意遺棄,依法判准離婚。
有哪些情況構成法律上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是離婚事由的法律規定,包含: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款的重婚指的是已有婚姻關係卻再與他人結婚。第二款的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包含外遇、劈腿,或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等。第三款的虐待:包含身體上的暴力或性虐待、精神上的恐嚇辱罵。第四款的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血親虐待自己或自己的直系血親:例如虐待父母、祖父母或子女。
另外,第五款的惡意遺棄:包含惡意拒絕同居或無正當理由分居。第六款意圖殺害:對另一方生命造成威脅。第七款的不治惡疾:指具有傳染性、且一般人難以接受的疾病。第八款的不治精神病:經專業鑑定為無法治癒,且嚴重到無法維持婚姻生活,例如思覺失調、嚴重躁鬱症等。第九款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長期失蹤、無法聯繫,也不知生死。第十款的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須經確定判決後方可適用。
此外,條文第二項另規定,如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時,受害的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
夫妻之間互信、互助是維持婚姻幸福的關鍵,若一方長期對另一方不聞不問,這段關係可能會名存實亡,因此法律上賦予另一方解除婚姻的權利,終止不幸福的婚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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