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復興航空解散!錢、責任,該怎麼算?

  • 2016-11-25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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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Asia Airways, A330-300, B-22102 /復興航空/ トランスアジア航空 photo by lasta29
 

復興航空在103年7月23日澎湖空難及104年2月4日基隆河空難後,又於105年11月22日無預警停止營業並宣佈解散。讓許多尚未與復興航空達成和解的空難家屬、復興航空員工、已訂票旅客、旅行業者擔心是否會求償無門。讓我們來了解,當復興航空解散後,影響的層面有哪些吧。

相關人涉及的刑事案件,公司解散還會繼續辦嗎?

關於刑事責任的部分,復興航空面臨解散,民眾也許會有些擔心,認為相關人等,尤其是復興航空經營高層可能涉及的刑事罪責是否就會因為公司解散而消彌呢?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對象是針對自然人而非法人,所謂自然人係指一般民眾,不論成年未成年皆包含在內;公司則係屬法人。所以即便公司解散,也不會影響相關人等應負的刑事責任。

依目前的情況看起來,復興航空突然停航,進而解散,是否有人利用此一重大消息而從中牟利,涉及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的犯罪?就此,檢察機關已開始展開動作,如果有相關人等涉及內線交易此刑事責任,就算復興航空解散,這些人一樣會被追究。

此外,在基隆河空難後,有些受害者家屬有對復興航空的經營高層和部分人員,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的刑事告訴。當然,在今年七月間,偵辦此一案件的士林地檢署,已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被駁回,有被害人家屬就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目前法院尚未裁定准駁。包括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在內等人,所可能涉及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程序仍會繼續進行,不會因為復興航空解散而有影響。

公司解散後,賠償有優先順序嗎?

至於復興航空應負的民事責任,首先一般公司解散的歷程,會先由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清算人,再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進入稅務申報的程序,結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也就是說,在結清賦稅後,再來依照法定順序進行清償。

在清算的過程中,清償順序依法律規定,最優先為擔保物權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而在此案中,擔保物權大部分是由銀行根據飛機、不動產及其他動產等債權求償。值得注意的是,「工資優先清償權」只限於「未滿六個月」的工資,而工資超過六個月的部分,其順位就跟一般債權相同。

第二順位是一般的稅捐債權,例如娛樂稅、印花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因此,也會先支付完這個部分,最後,才是一般債權。

而民眾及旅行社所購買之機票、空難家屬損害賠償的和解金,都屬於一般債權的部分。所以,民眾是否可以受到清償,需視復興航空在公司解散後剩餘財產的情形。如果依清償順序,公司財產已無剩餘,那麼民眾就無法拿到賠償金了。

目前復興航空表示,有對飛航安全進行投保,針對空難家屬的部分,會由保險公司支付損害賠償和解金。但由於目前也未見保險公司發表看法,因此,對於最後是否真的會有保險公司支付,仍是未知數。

至於對於旅行社及一般民眾所購買之機票,復興航空也表示,有透過律師設立一個六億的信託專款帳戶,對於公司的員工也會用同樣會有另外六億的專款信託專戶來負責賠償。

政府已凍結信託專戶,後續發展待觀察

至於這兩個六億的專款信託專戶,根據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指出,目前法務部已協助進行搜索、約談、扣押,這裏必需和各位說明,陳明堂表示,法務部是行政單位,依法不能執行凍結等動作,這部分是由地檢署處理。

而依照我國法律指出,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以,如果信託專戶並非設立為賠償此次侵害,受害者可聲請法院撤銷信託。但,因復興航空還有涉嫌內線交易等問題,因此由地檢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規定,對於復興航空現有財產執行扣押,以預防日後可能的脫產行為。

目前政府也已經積極介入復興航空一案,對於各項金流也已掌握動向,而復興航空也承諾會對受害者不論民眾、家屬或員工負起責任。此次解散的,也只是復興航空所屬企業集團中,屬於航空業的部分,且復興航空並未破產,仍有許多的相關企業在正常營運。銀行也表示,現在的情況是有利於未來的債權協商的。

在此,《法操》也期盼復興航空的經營者不要逃避法律上的責任,也希望政府部門能在法律最大限度內保障大家的權益,當然《法操》也會持續為各位關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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