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叔叔收養姪子二審過關,成年收養要什麼要件?

  • 2026-01-24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收養通常發生在未成年子女之間,但如果子女已經成年,還可以收養嗎?近期有則溫馨的新聞報導指出,一名男子因為沒有孩子,想收養姪子,在一審時被駁回,但家庭調查官記下姪子到飲料店打工後的首次過年,就包紅包給叔叔,叔叔則開心地逢人就說等兩人溫馨互動細節;台南地院二審認為,叔姪二人的感情親如父子,裁准收養。
 
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一般而言,依照民法第1073條規定,收養者的年齡要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因此不是想收養誰都可以。
 
另外,根據民法第1073-1規定,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還有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能收養,除非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則不在此限,所以爺爺想要收養孫子是不行的,否則就會變成孫子跟自己的父母變成兄弟姊妹,輩分會亂掉;但若是夫妻之一方自己有的小孩,對方收養他方的小孩則是可以的,例如甲在前婚姻中有一個小孩乙,後來甲跟丙結婚,丙則是可以收養甲的小孩乙。
 
成年收養需要什麼要件?
 
收養牽涉到許多法律效果,包含收養後,養子女對於本家的權利義務就會因此停止,轉而向收養家庭建立關係。因此,法院要謹慎評估,以防有人想藉由被他人收養而規避權利義務。
 
依民法規定,只要出現幾種情況,法院就不會准許收養,例如:想藉收養來逃避原本應負的法定義務、收養對本生父母明顯不利,或是存在其他重大理由,顯示這樣的收養已經偏離制度本來的目的。此外,只要收養本身有無效、得撤銷的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法院同樣會直接不予認可。
 
實務上,成年收養真正的意義,通常不在於財產或身分利益,而是收養雙方早已因長年共同生活、彼此照顧扶持,累積出像親生父母與子女一樣深厚的感情。這種情況下,透過成年收養,等於是讓「早就存在的親子關係」,在法律上得到正式承認。
 
也正因為收養會大幅影響當事人的身分關係與權利義務,國家必須透過法院積極介入審查。法院在認可成年收養時,不只會看形式上的法律要件,還會深入了解雙方的動機是否正當、是否符合倫理與法律精神,並實際調查彼此之間,是否真的因長期相處而形成事實上的親子關係。目的就是避免有人濫用成年收養制度,假借親情之名,實際上卻是為了逃避責任或追求財產利益。
 
在此案中,姪子談到以前在飲料店打工的第一年,過年第一次包紅包給叔叔,金額雖然不多,但叔叔非常開心,走到哪都和朋友提起此事,讓他感受「叔叔就是父親」的角色,也因此,二審法院才會准許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聲抗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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