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前妻小孩非亡夫婚生子,繼承財產需要什麼要件?

  • 2026-01-2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死亡後,需要什麼條件才能繼承其財產?如果小孩不是親生的,也能繼承遺產嗎?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新竹一名張姓男子過世後,其現任妻子在處理遺產事宜時,發現張男與前妻李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生的一名男童,實際上並非張男親生。為釐清該名男童是否具備繼承資格,現任妻子依法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據DNA鑑定結果,認定張男與該名男童間不存在親子關係,並判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該男童因此不具繼承張男遺產之資格。
 
何人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子女是遺產繼承的第一順位,但如果像新聞報導中子女不是親生的該怎麼辦?
 
何謂婚生否認之訴?
 
所謂「否認子女之訴」,規定於民法第1063條。法律設有婚生推定,只要子女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即推定為夫妻的婚生子女。但若夫妻之一方,或該名子女本身,能夠證明該子女並非婚生子女,法律即允許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推翻婚生推定。
 
不過,否認子女之訴設有嚴格的期間限制。夫妻之一方須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子女若於未成年時即知悉其非婚生,仍可於成年後二年內行使權利。此一期間屬於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得再提起訴訟。
 
本件,法院調取親子鑑定報告,結果顯示,男童與另一名男子的親子關係指數高達96萬以上,親子關係成立的機率達99.999896%,依醫學與法律實務判斷,已可確定該名男子才是男童的生父,而非已過世的張男。
 
張男的現任配偶於張男死亡後一年內即提起訴訟,符合民法所定的除斥期間規定。雖然法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子女原則上設有婚生子女的推定,但本案已有明確的DNA鑑定結果作為證據,足以推翻該項推定,法院因此判決確認張男與該名男童間不存在親子關係。
 
民法之所以設定一系列關於繼承的要件,無非是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利,並透過法律規定確保繼承人的期待利益,避免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侵害原本繼承人的應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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