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男控妻出軌求償百萬遭法官駁回,配偶權是什麼?
文/法操司想傳媒近期有則新聞引起民眾熱烈討論,一名林姓男子指控妻子分居期間,與小王互稱「老公、老婆」上摩鐵、出遊,甚至疑有性行為,侵害其配偶權,向已協議離婚的妻子及小王求償百萬元,然而,台南地院法官以上萬字判決書認配偶權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不應強以民法侵權行為法介入審查,將人民婚姻清算了結而駁回。
此案的法官認為,配偶權其實在民法上根本不存在,法律無法判斷兩人的感情問題,事實上,配偶權存不存在,在實務上一向有不同的意見,究竟什麼是配偶權?
配偶權是基於合法婚姻關係所形成之身分法益,其核心內容在於夫妻間互負忠誠、同居、相互扶助,並共同維持婚姻關係圓滿之權利與義務。雖然民法並未明文使用「配偶權」一詞,但長期以來,實務多將配偶權定位為人格權保護範疇之一,認為若配偶本人或第三人之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界線,例如具有曖昧性質之往來或發生親密行為,就有可能造成配偶的權利遭受侵害,受害配偶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本案法官則採取不同見解,法官認為無論從現行法律明文或侵權行為法理,都難以得出我國民法已存在一項具有通說地位之「配偶權」規範。法院也認為,婚姻關係本質上屬於個人私領域,涉及高度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主,國家原則上不宜透過公權力過度介入私人情感與婚姻選擇。
法官也認為,婚姻本質上屬於一種契約關係,婚姻的具體內涵、要素以及是否具有排他性,原則上應由締約當事人自行約定決定,而非由國家權力預設固定的婚姻價值並加諸於當事人身上。我國民法親屬編也沒有明文預設婚姻必然包含特定道德或排他性義務,因此,國家不宜以自身價值判斷,強制婚姻契約當事人接受特定的婚姻內涵。
事實上,認為配偶權不存在的法官在實務上算是少見,究竟配偶權存不存在、侵害配偶權能不能索賠目前也沒有定論,對於此案件您是怎麼看?歡迎留言與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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