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國定假日是否可挪移?以5/1勞動節為例

  • 2026-05-06
  • 小賀老師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全時人員(包月制):
5/1薪資已包含於月薪中,當日依法休假薪水照給。如經勞工同意5/1出勤,8小時內應"額外加發"一日工資。

公司可透過"勞資協商"(不得僅以片面公告)將5/1原國定假日挪移至其他工作日(例如5/4),挪移後5/1即變為正常工作日,5/4為挪移後的國定假日。

要注意的是,排休制的全時人員,除了應確認總休假天數足夠以外(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應確明挪移後的國定假日日期,以避免少計休假天數。

部分工時人員(同樣享有國定假日權益,但細節上與全時人員有所不同):
A. 定時部分工時(例如:固定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4小時)
5/1 出勤,依出勤的時數加倍給薪。
5/1勞工依規定休假,雇主仍應照給原定工時(4小時)的薪資。
B. 不定時部分工時(例如:時段跟時數不固定的排班)
5/1出勤,依出勤的時數加倍給薪。
若5/1當天未排班,則無需給薪。

部分工時人員可以比照全時人員「挪移」國定假日嗎?

雖然「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提到「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但有關國定假日的挪移,必須明確指定「某個工作日」與「5/1」對調。若對調的那天,勞工本來就沒班,這不叫「挪移」而是「假被吃掉」。

另外,時薪制人員工時具高度彈性,為了規避雙倍薪資而進行的挪移,極易發生爭議。

因此,對於部分工時人員,建議維持「見紅出勤就加倍」,以免產生爭議。若真的要挪移,務必取得勞工個別書面同意,並清楚載明挪移後的「帶薪休假日期」(不是無薪休假),以免在勞檢時被認定為"未依法休假"或"工資給付不足",導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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