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行政院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與現行法還有什麼不同?

  • 2026-06-08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資深藝人曹西平在去(2025)年底辭世,其身後留下的資產分配問題引發法律界熱議。由於曹西平本身沒有子女與配偶,依法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其兄弟姊妹。然而,曹西平生前曾多次在訪談中公開表示,自己與血親手足感情決裂,甚至立下狠話「絕對不讓我們姓曹的拿到一毛錢」。這起事件,也再次激起了民間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強烈聲浪。

針對社會高度關切的遺產繼承議題,法務部在今年6月2日正式預告了《民法》修正草案,預計將全面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法務部表示,這項修法不僅打破了傳統的財產分配框架,更是為了符合現代家庭的生活形態,並全面尊重人民的「遺囑自由」。

民法繼承編 4 大修法重點

(注意:目前法務部提出的僅是「修正草案」,後續仍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才會正式生效,現在尚未定案!)

1.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1223)

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草案決定刪除此項規定。

舉例:小法沒有配偶跟子女,父母也已經不在了,當他過世之後,弟弟小操依法會成為遺產繼承人。依現行法規定,小法就算立下遺囑「不想把財產分給小操」,小操仍能透過特留分規定,至少拿到「應繼分的1/3」。但在修法之後,這種手足間的「保底」遺產就正式宣告取消了。

2.因手足死後而生活陷入困難者,可請求「酌給遺產」(§1149)

若生前完全由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因其死亡導致生活陷入困難,且從遺囑中完全沒分到、或分到明顯過少的財產時,可以請求酌給遺產。

舉例:小操平日都靠哥哥小法賺錢扶養。某日小法意外過世,導致小操生活頓失依靠,且遺囑中也沒有分給他財產,此時小操可以向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請求法院來酌定。

3.「特別貢獻」可列入應繼分(§1173-1)

為了增加高齡照顧的誘因!繼承人如果生前對被繼承人的事業提供勞務、給予財產,或是長期貼身療養看護、對財產維持有特別貢獻者,這部分的貢獻價額在分割遺產時,應該優先加入其應繼分中。

舉例:小法過去無償負責父親的療養看護。在父親過世後,這些「特別貢獻的價值」應該先從父親的財產總額中扣除並分配給小法,剩餘的遺產再由全體繼承人平分,最後平分的金額與「特別貢獻」都會算入小法的應繼分之中。

4.縮短遺囑禁止分割期限為 5 年(§1173-2、§1165)

為促進遺產儘速運用、減少家族爭產卡關的時間,草案增訂了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的行使期限;同時,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期限,也從現行的 10 年一併縮短為 5 年。

舉例:如果繼承人超過5年才進行遺產分割,將不再適用民法第1172條的歸扣、以及第1173-1條的特別貢獻規定。此外,若遺囑中訂有禁止遺產分割的條款,其禁止的法律效力最高也以5年為限。

完整修法內容比較表:
 

民法

修法草案

現行法

1149

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

 

前項酌給之額度與方法,由請求權人與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請求法院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其所受扶養之程度、需要、身分及其他事項等因素。

 

第一項遺產酌給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準用前四項規定。但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所列之繼承人,不得請求酌給遺產。

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

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1165

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五年為限。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1173條之1

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應將該特別貢獻之價額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扣除,為應繼遺產。

 

前項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

 

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已受有相當報酬或已有約定報酬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特別貢獻之價 額,由繼承人協議定之。協 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由 法院依貢獻之時期、方法 與程度、遺產之價額及其 他一切情事酌定之。

 

1173條之2

前二條之規定,自繼承開始時起逾五年之遺產分割,不適用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開始後五年內,繼承人已向法院請求遺產分割者。

二、        繼承開始後五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繼承人因遺囑禁止分割或不可抗力事由,無法請求遺產分割,且該事由消滅後六個月內,已向法院請求遺產分割者。

 

1223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許多法律人更進一步主張,目前修法的修法草案還未達到「完全的遺囑自由」,台灣應該要廢除「整個特留分制度」才對,因為這樣才能徹底擺脫過去「以家族為單位」的思考。以現代社會的觀念而言,有血緣關係並不代表著關係很緊密,就像曹西平與手足的處境一樣,有時血緣反而成為最沉重的枷鎖。

如果法律一味用僵化的比例去保障「有名無實」的親屬,只是在懲罰那些真正陪伴在身邊的親友、或是自主安排財產的被繼承人。若廢除特留分制度,讓被繼承人在生前可以依自我意志分配身後財產,這才是達到真正的遺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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