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毒駕擴大預防性羈押,預防性羈押的要件是什麼?
文/法操司想傳媒最近有越來越多影片在網路上傳開,有人一邊吸著電子菸,一邊做出詭異的行為,有些人甚至邊抽邊開車,據了解,不少電子菸菸油裡頭含有依託咪酯,也就是俗稱的喪屍菸彈,這是一種中樞神經鎮定劑,使用者吸入後,會在數十秒內產生酥麻放鬆感,但隨即伴隨昏迷、意識不清與身體痙攣等副作用。
最近新聞也大幅報導,喪屍菸彈氾濫,毒駕的取締也越加嚴格,與酒駕相同,毒駕也使駕駛人無法清楚判斷路況,造成嚴重死傷者也不在少數,要如何預防及取締毒駕也成為政府首要考量的議題。
羈押與預防性羈押
以往,預防性羈押的要件相當嚴格,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通常都需要有相關法規的規範,一般的羈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是指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被告逃亡、串供、滅證或妨礙訴訟程序進行,而將被告暫時收容於看守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處分。由於羈押嚴重影響人民的身體自由,因此依法僅有法官得作成羈押裁定。
而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就是在行為人犯罪前先予以預防性隔離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在偵查或審判期間再次實施重大犯罪,基於維護社會安全及保護被害人的目的,而於判決確定前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處分。預防性羈押的目的並非保全訴訟程序,而是在於避免被告繼續危害社會。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法院裁定預防性羈押必須具備數項要件,包括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罪屬於法律列舉的重大犯罪,且有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所謂再犯危險性,必須有客觀事實作為基礎,例如持續性犯罪行為、慣犯傾向或犯罪手段顯示高度危險性,而不能僅憑臆測或抽象判斷。
此外,預防性羈押仍須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法院應先考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微的替代處分是否足以達成目的,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足以防止再犯時,始得裁定羈押。由於預防性羈押涉及尚未判決確定之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屬於例外性的強制處分,必須由法院嚴格審查後始能為之。
為什麼毒駕可以預防性羈押?
立法院於2026年4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包括高度危險性犯罪的毒駕、酒駕等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與組織犯罪的部分規定,新法於5月13日公告。
毒駕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駕駛人在毒品影響下,可能出現注意力下降、反應遲緩、判斷能力失常或產生幻覺等情形,不僅危及自身安全,更可能隨時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由於毒駕所帶來的風險難以預測,猶如在道路上移動的不定時炸彈,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可能導致無辜用路人傷亡,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尤其是多次毒駕、具有施用毒品習慣,或有具體事實顯示可能再度毒駕危害公眾安全的被告,更有必要採取積極措施加以防範。
法操呼籲大家珍惜生命,遠離毒品,拒絕毒駕,保障你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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