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中部某校車司機是HIV狼!傳播性病會犯什麼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近期中部某學校發生駭人聽聞事件,新聞報導指出中部一名李姓校車司機涉嫌利用宗教名義及話術,誘騙多名女學生發生性行為,並捲入妨害性自主案件。其中,部分被害人在事後檢驗時發現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引發社會關注。
疾病管制署近日說明,此案並非因刑事偵辦而曝光,而是地方衛生局在進行愛滋感染者例行疫情調查時,發現多名感染者具有共同接觸對象,且疑似涉及性侵害情節,因此立即通報社政、警政及檢調機關共同介入調查。目前已確認有5名與本案相關的HIV感染個案,案件仍由相關單位持續釐清中。
妨害性自主最重可以判多久?
妨害性自主規定在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依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這起事件涉及被害女學生,女學生多未成年,因此此案件應依刑法第222條第1條第2款加重刑責:「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故本件校車司機性侵案件,涉案司機很有可能遭判7年以上甚至更高之有期徒刑。
傳播性病會犯什麼罪?
這起案件除了妨害性自主外,還涉及散佈愛滋病。HI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俗稱愛滋病,HIV住要是透過特定體液(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母乳)傳播。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類法定傳染病根據主管機關法規,主要有愛滋病、天花、狂犬病及鼠疫等等;第五類傳染病則有新型A型流感、伊波拉病毒、黃熱病等等;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在台灣現行法定傳染病中,屬於「第二類法定傳染病」的僅有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另外,跟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若明知自己為感染者,卻故意隱瞞並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如未戴保險套的性交、口交、肛交),而導致傳染給他人,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傳染病防治法外,明知自己有愛滋病卻又跟其他人性交,也很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則會加重刑度,傳染愛滋病毒本身就會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及完整性,所以也構成傷害罪。
因此,中部這名校車司機若罪證屬實,牢獄之災肯定是躲不過。不過法操也注意到不少民眾指責被害女學生「很傻」、「太笨」,才會遭騙,但性侵本身就是加害者的錯,無論什麼理由都不是加害者傷害他人的理由,法操也呼籲各位讀者對被害人多點同理心,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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