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長期受家暴而殺夫,為什麼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 2026-07-21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發生一起人倫悲劇,據新聞報導指出,長期遭莊姓丈夫家庭暴力的黃姓女子去年8月與丈夫爭執時持水果刀刺死對方,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參審後宣判,黃姓女子遭判7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嘉義地院表示,與丈夫同住嘉義縣水上鄉的黃姓女子當時與丈夫發生爭執,持刀猛力刺擊丈夫數刀後,經同住家人報警處理,莊姓男子經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正當防衛是什麼?何時能主張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若是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而採取防衛行為,原則上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如果防衛行為已經超過必要限度,仍可能依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換言之,法律承認人民在面對不法攻擊時,得在一定範圍內採取必要手段保護自己,而不必因反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例如,有人持刀朝自己攻擊,為了避免受傷而立即拿起身旁木棒回擊,使對方停止攻擊,這種情況通常便可能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然而,正當防衛並非只要遭受威脅就一定可以主張,其中最重要的限制之一,就是必須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實務見解認為,「現在」並不是泛指任何可能發生的危險,而是侵害已經開始,或已迫在眉睫、即將發生,讓防衛者沒有時間等待其他救濟方式。例如,對方已舉起棍棒準備揮打,或已經持續毆打他人,在這種情況下,遭受攻擊的人立刻反擊,即有可能成立正當防衛。
 
相對地,如果侵害已經結束,便不能再以正當防衛作為抗辯理由。例如,攻擊者打完人後已停止施暴,甚至放下手中的棍棒準備離開,被害人才憤而撿起棍棒追打對方,此時反擊行為已非為了排除眼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屬於事後報復,因此通常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判決也採取相同立場,認為正當防衛具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判斷重點在於侵害行為是否已經開始著手。如果侵害仍停留在未來可能發生的階段,只是單純預測對方日後可能攻擊自己,尚未進入現實且急迫的危險,便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反之,若侵害已經成為過去,危險已經消失,也同樣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因此,只有在侵害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期間,防衛行為才具有正當性。

學術見解的分歧
 
不過,這樣的見解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卻引起不少討論。長期遭受家暴的被害人,往往長時間生活在恐懼之中,即使施暴者暫時停止攻擊,仍可能隨時再次施暴。因此,若受暴者趁施暴者熟睡時將其殺害,究竟是否仍可主張正當防衛,便成為刑法學上極具爭議的問題。
 
學說上有人提出所謂的「有效理論」,主張判斷「現在不法侵害」不應拘泥於侵害是否已經開始,而應從防衛者的角度思考,只要侵害已經進入防衛者最後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時點,即可認為侵害具有現在性。因為若錯過此一時機,防衛者便可能再也無法有效避免危害,甚至必須付出更高的生命或身體代價。因此,判斷重點應放在防衛是否仍有實際可能,而非僅以侵害是否已經著手作為唯一標準。
 
然而,這項理論也受到不少批評。反對者認為,正當防衛除了保障個人權利之外,也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因此仍應要求侵害具有立即性,避免防衛與報復之間的界線變得模糊。以家暴案件為例,如果施暴者當時正在熟睡,並未進行任何攻擊,受暴者此時下手,難以認定是基於排除眼前迫切危險的必要防衛,而較接近預先或事後的加害行為,因此依照目前實務見解,通常難以成立正當防衛。
 
1993年備受矚目的「鄧如雯殺夫案」便是代表性案例。鄧如雯因長期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身心折磨,趁丈夫熟睡時持鐵器重擊其頭部,導致丈夫死亡。法院第一審認為,丈夫當時並未對鄧婦進行攻擊,也不存在急迫的現在不法侵害,因此不符合刑法第23條所規定的正當防衛要件,未採納其抗辯。
 
不過,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榮堅則提出不同看法。他認為,「現在不法侵害」應從防衛者實際所面臨的危險加以理解,只要施暴者與受暴者仍處於同一生活空間,且依過往持續家暴的情形,受暴者隨時都有再次遭受攻擊的可能,此時侵害即具有持續性,應可認定屬於正當防衛中的「現在侵害」。黃教授甚至主張,刑法第23條中的「現在」二字並非必要,只要防衛行為確有排除不法侵害的必要,即可成立正當防衛。若採此見解,無論是鄧如雯案或其他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反擊施暴者的案件,都可能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而與現行實務見解有所不同。
 
我國目前實務對於正當防衛仍採取較嚴格的認定標準,要求侵害必須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對於長期家暴等特殊情境是否應放寬「現在不法侵害」的認定,至今仍是刑法學界持續討論的重要議題。
 
法操提醒您,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危機衝突,請設法離開現場、迴避衝突,若是需要婚姻諮商或心理輔導,都可撥打113保護專線由專人協助,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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