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狐仙佛牌」誘騙少女離家,什麼是略誘與和誘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新聞中時常可見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事件。有些未成年人因遭他人誘騙,離家後被迫從事勞動工作;也有部分案例是因家庭管教方式過於嚴厲,使未成年人選擇離開家庭。不過,無論是以欺騙、利誘等方式誘使未成年人離家,或教唆其脫離家庭監護,都可能涉及相關刑事責任,切勿輕忽法律後果。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一對表姊妹日前疑似因網路交友,離家後失聯,家屬四處尋找未果,心急如焚。警方透過手機定位,發現兩人出現在台中市,並在一間旅館內尋獲兩名少女,以及與她們同行的20歲周姓男子。警方訊後認為周男涉嫌違反略誘罪,已依法移送偵辦。
和誘罪與略誘罪的不同
未成年人遭他人誘使離家,依照行為方式及被害人的年齡不同,可能成立「和誘罪」或「略誘罪」,兩者雖同屬妨害家庭罪章,但構成要件並不相同。
刑法第240條規定的和誘罪,是指行為人以勸說、利誘等方式,使未成年人在自己同意的情況下離開家庭或其他依法具有監督權的人。例如,成年人說服未成年的男女朋友離家與自己同住,即可能成立和誘罪。不過,若未成年人是基於自己的意思主動離家,並非受到他人引誘或勸說,則不符合和誘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刑法第241條規定的略誘罪,則是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思的方法,使被害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保護。此外,法律對未滿16歲者提供更高程度的保護,因此即使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是出於自願而離家,只要是受到他人引誘,依法仍以略誘罪論處,而非和誘罪。
以本次新聞事件而言,這對11歲、14歲的表姊妹尚未滿16歲,依刑法第241條規定,周男仍可能成立略誘罪,至於是否構成犯罪,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及證據認定。
此外,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原因相當多元,可能涉及網路交友、受人誘騙,或家庭衝突等因素。法操建議各位家長平時以尊重、理性的方式與子女溝通,建立良好的信任關係,不僅有助於減少衝突,也能降低未成年人因一時衝動離家,甚至遭有心人士利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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