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靶場抗命,判4個月足夠嗎?

  • 2018-04-30
  • 法操司想傳媒

打靶練習 (圖片取自網路)
 

根據新聞報導20172月間入伍服役的吳姓二兵,於成功嶺打靶訓練時,不願聽令取槍、持槍,總共違抗5道長官下達的命令,甚至與長官發生拉扯。經台北地院審理後,男子被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陸海空軍刑法還存在!!

自從洪仲丘事件爆發後,許多人在當兵時都會聽到長官說:「軍法廢了!」或是「如果軍法還在就辦你。」的發言,但這樣的說法真的正確嗎?

洪仲丘事件的發生,引發了社為各界對於軍方的不滿、以及對於軍檢署態度、處理方式的各種批評。也因此,立法委員們順應了當時的民意,一反常態「迅速地」通過了軍事審判法的修法,於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特定罪責時,應依照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這樣的修正意思是:若是有一名「現役士兵」在「非戰時」觸犯了陸海空軍刑法,我們會用刑事訴訟法處理,而不用軍事審判法。這樣的修正改變了過去在適用軍事審判法下由軍事法院審判的狀態,而將軍事法院、軍檢署的管轄權移轉到了一般法院及檢察署。

所以說,這樣的改動只是「下判決和偵查的人不一樣」,並不是軍法的完全廢棄。在實際的案件上,仍然必須要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因此軍法仍然存在,「軍法廢了」的說法並不正確,請大家留意!

本次案件判太輕了!

不僅是在戰時,即便是在平時,違抗軍令對於軍隊的運作有十分嚴重的危害。這不僅是導因於軍隊本身必須要有的一致性、還包括軍事武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險性等。

由於以上原因,在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就規定: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下達或發布之軍事命令,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爭時期甚至可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以本次的案例來說,當過兵的都會知道,打靶時每個士兵依序排成方陣,若是其中一人槍枝不慎擊發,可能會造成四周鄰兵生命身體的危害。因此,長官有必要掌控每個士兵的一舉一動,基本上現場指揮官也握有相關職權。

而本次事件中,長官已下達了「領槍」、「高端槍」、「交槍」等數個指令,這些指令均屬於現場指揮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的指令,該員聽聞指令卻不依行指令行動,即構成了上述的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第1項的罪責。

然而,雖然在認事用法上沒有問題,但在量刑上似乎有些不妥。本次案件中,吳姓二兵違反命令時,依照現在的打靶流程,槍枝在上到靶台前,並不會有子彈;但就算沒有子彈,也不代表可以不遵守相關安全規定,畢竟靶場上的每個環節,都影響到參與打靶的人員是否安全無虞;同時,該員不僅不依命令持槍,根據報導還有攻擊長官及鄰兵的行為,僅僅4個月還可易科罰金的刑度是否能讓當事人反省、或讓其他想嘗試這樣行為的人心生警惕,也讓人存疑,似乎刑度部分還有必要再討論是否加重。(註)

貼心提醒: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被關和役期會分開計算,關出來還是要把沒當完的兵當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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