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警察杯杯可以用強制驗尿和酒測逼問毒品上游嗎?
根據新聞報導,南投縣有一名邱姓男子,去年8月間開車被南投縣集集派出所員警攔查,一開始警方發現邱男是毒品列管對象,以不強制邱男驗尿為交換條件,要求邱男供出毒品上游來「報答恩情」。警察詢問長達一個小時,邱男仍堅稱沒有上游可以供,警察又改稱邱男酒駕並要求實施酒測。邱男認為警察是刻意刁難所以拒絕酒測,當場遭警察以違規為由舉發,並遭監理所開出9萬元罰單並吊銷駕照,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南投地方法院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完畢,判決邱男勝訴定讞。
和警察攔檢有關的釋字第535號說了什麼呢?
請參考法操相關文章:警察杯杯要攔檢!可以拒檢嗎?
南投地方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
(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4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法院認為當時現場沒有設置執行酒測勤務的告示牌,邱男車輛也沒有肇事,亦沒有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現象,並不符合攔查的要件,所以警察攔查以及要求邱男接受酒測的行為不合法,邱男因此拒絕酒測並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監理所自不得以該條裁處邱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邱男不用被罰的理由
雖然監理所上訴主張當時邱男的車子停在平交道附近,而且遮蔽標誌等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項第3款、第55條第1項第5款等等,有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根據原審法院勘驗當時警方錄影光碟的結果,證明邱男並沒有把車停在平交道附近!因此維持南投地院的見解,判定警察攔停要求施行酒測不合法,邱男沒有接受酒測的義務,不需受罰。
警察的調查手法應該譴責!
由本案案例事實可以明顯看出,警察一開始發現邱男是受毒品列管人口後,就認定邱男一定知道上游藥頭,而想要用強制驗尿、酒測等措施威逼邱男就範供出毒品上游,警察這些違法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人民憲法上享有的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也違反偵查機關應該遵守的無罪推定原則。更誇張的是,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已經判定警察無正當理由攔查並要求邱男進行酒測,屬於違法行為,監理所竟又上訴想用不存在的理由合理化警察的行為,明顯文過飾非而不思檢討,相關監督單位應盡速調查處理,才能讓贏得人民的信任與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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