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不買奶茶就鬧自殺,會構成強制罪嗎?
根據新聞報導,有夫妻出遊時因為先生沒有停下來買太太想喝的奶茶,回家後太太竟然把自己關在廁所裡並以死相逼,最後警方到場勸夫妻倆一起再去買奶茶,才平息了紛爭。不禁讓人想到情侶吵架時,也常發生一方威脅對方如果不答應自己的要求,就要傷害自己的情形,這樣的行為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呢?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傷害自己是不是一種脅迫他人的方式?
有關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參考推銷愛心筆,是否會構成「強制罪」?,所以我們這邊要討論的是,威脅他人如果不答應自己的要求,就要傷害自己或自殺的行為,是不是強制罪中的「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情況呢?
以環保抗爭事件來說,法院曾經認定為表達「施工違法,應立即停工」的訴求而以肉身靠近挖土機的行為,屬於利用「造成自己生命、身體之危害,將會使對方因而要負擔民刑事責任」,進而讓對方心生畏懼的手段,要脅迫使對方行無義務之事,或使對方因此畏懼而停止行使權利,已經該當強制罪中的脅迫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但也有判決認為強制罪中的脅迫,應該是指用「告知對人施以攻擊之威脅」方式,致使對方心生恐怖而強制其為作為或不作為才算,如果是用傷害自己來讓對方擔心要負擔民刑事責任的行為,不屬於刑法強制罪立法原意要規範的行為態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所以太太有可能成立強制罪嗎?
以新聞案例來看,太太把自己關在廁所裡揚言不買奶茶就要自殺的行為,屬於利用傷害自己的方式讓先生心生畏懼,進而去買奶茶的行為,而且買奶茶並不是先生的義務,所以可能已經該當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但因為強制罪條文性質屬於開放性構成要件,必須正面審查違法性,也就是要判斷「行為手段與行為目的間,是否具有可非難性」,再以一般社會倫理價值判斷,太太這樣的行為雖然可能屬於強制的行為,但依一般社會倫理價值來看應該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所以太太的行為不具違法性,是不會被以強制罪處罰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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