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客運司機可以連續上班幾天?
照片來源: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文/法操司想傳媒
最近交通部公路總局邀請勞資雙方代表參加會議,討論是否開放客運業納入勞動基準法(下同)第36條第4項可調整例假的行業,新聞稿中說明雙方取得共識,在特定假期期間內可以調整為「工作9天必須休1天,例外得再加1日(即工作10天必須休1天)」,這樣的開放會不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勞工可以連續上班幾天?
關於勞工可以連續上班幾天這個問題,早在民國(下同)75年的時候,內政部就有函釋說明當時的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意思是勞工兩個例假之間應該間隔6個工作日,也就是最多連續工作6天,但在符合特定情況下可以更動。因此許多行業依據這個函釋,大多在「徵得勞工同意」情形下,以兩週為單位調整例假日(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假),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
後來在105年5月發生了超商上大夜班的員工已經連續上了8天班,店長卻不給休假,該店員憤而報警讓警察來顧店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勞動部因此在105 年 6 月 29 日,將內政部75年的函釋廢止。
但由於某些職業和工作特性,像是旅行團、勞工到國外出差等等,都有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和必要,勞動部在105年9月又公布了另一個令釋,開放在三種例外情況下可以調整例假,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107年1月勞基法修正第36條,改成在法條中第4項、第5項明文規定,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工人數超過30人者要備查」的情況下可以調整例假,調整後勞工同樣最多只能連續工作12天,並在同年2月將105年9月的令釋廢止。
客運司機真的可以連續上班超過6天嗎?
時至今日客運司機的過勞問題已經不是新聞,只有手握方向盤的時間才算工作時間、連續工作、加班、沒有充足的間隔休息時間等等,都是造成司機過勞進而發生交通意外的元凶。尤其是跑長途路線的司機,有時候光是開車來回的時間就已經超過8小時,還沒算整理、清潔、再加滿油的時間。這樣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在平常路況好、車輛不多的時候尚且已經對司機造成很大負擔,更不用說在連假這種交通時間動輒翻倍的時候了,這種時候反而還要把工作時間拉長到10休1、11休1,是否有點提油救火之感?
主管機關考量客運業是否可以開放調整例假時,除了評估客運業是否有調整例假的需求之外,更應該評估該行業是不是有調整例假的條件,在相關的勞檢等配套措施落實之前,應該審慎評估是否該開放,否則不只是司機,其他駕駛、乘客的用路安全都會暴露在非常大的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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