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民法小教室|名字是想改就能改的嗎?

  • 2019-04-12
  • 法操司想傳媒

有香港網友分享自身經驗,表示父母因為迷信,找算命師將自己改名為「禤靐龘」(讀音:ㄒㄩㄢㄅㄧㄥˋㄊㄚˋ),有著飛黃騰達的意思,但該名網友卻因為名字太難寫又常被叫錯,小時候還會被取笑叫成「雷雷雷龍龍龍」,感到十分困擾,但是因為父母反對再改名,所以只能等到自己可以自行改名時再改成簡單一點的名字。現任台北市議員邱威傑(呱吉)也曾經在選前把名字直接改成「邱議員」,之後再改回邱威傑。

香港網友的情形如果發生在台灣的話,會有解決辦法嗎?又名字是只要想改就可以一直改一直改的嗎?讓法操來告訴大家吧!

改名字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如果名字「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就可以申請改名,不過針對「字義粗俗不雅的標準」,過去曾經發生過爭議。

內政部曾經有一號函釋(內政部65年4月19日臺內戶字第682266號函釋)認為「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也就是如果名字字面上沒有粗俗不雅,縱使讀音和粗俗不雅的詞很接近,也不能擴大解釋,當事人不能以名字字義粗俗不雅為理由申請改名。但大法官在民國 85 年 3 月 22 日做成釋字第399號解釋認為內政部的函釋違憲,因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現已修正條號)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回到本次討論的案例,基本上筆畫過多、太常被叫錯、容易被取笑、造成生活上不便等,都可以算是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但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改名,所以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話,可能還是只能等到成年之後自己申請改名,此外,以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為理由改名以三次為限,之後除非符合其他得申請改名的條件,否則就不能再改名了。

那如果要改「姓」呢?

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姓氏在出生登記前就會由父母決定從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原則上從母姓,民法第1059-1條第1項),如果父母沒有約定沒有共識的話,就會由戶政事務所從父姓和母性兩者之間抽籤決定,子女成年前父母可以約定變更子女的姓氏一次,子女成年之後也可以自行變更一次。另外,如果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或姓名條例第8條的話,也可以請求或申請改姓;申請冠配偶姓後想改回本姓的話,則在同一婚姻關係範圍內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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