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訴訟上的期間,該怎麼計算?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女子因為被鄰居辱罵「王八蛋」憤而到警察局製作筆錄並且提告,但是案件到二審的時候才發現,女子提告的時間竟然超過告訴的期間「一天」,最終法院作出不受理判決。法律上的期間到底該怎麼算?讓法操來告訴您!
期間的計算方式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爭訟等等的期間,都是依照民法第119條至第124條的規定來計算。(民法第119條: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既然要計算期間,那我們當然要知道從何時開始起算,還有要算到哪一天,也就是「始日」與「末日」。
始日:
依據民法第120條規定,如果是以「時」時為單位定期限的話(如契約規定24小時須完成),那就是以當下的時間開始計算24小時;若是以「日、星期、月、年」為單位的話,第一天則不會列入計算,所以如果契約訂10日內要還錢,就是以訂下契約的隔一天才開始起算。
末日:
依民法第121條規定,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話,假如在1/1約定「10日後」還錢,也就是從1/2開始計算的「第10日」—1/11為最後期限;
如果是以「星期、月、年」為單位的話,則以「相當之日的前一天」為最後期限,像是在1/5約定2個月後還錢,因為第一天1/5不列入計算,最後期限就是「相當之日」3/6的前一天3/5,並不受大小月的影響計算方式。不過如果是在5/31約定1個月後還錢,因為6月沒有31日,所以就會把6/30(當月的最後一天)當作期限的最後一天。
而當末日碰上禮拜天、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則順延到下個工作日。(民法第122條)
另外要注意,如果是「行政程序」(申請補助、申請文件)事項,末日碰上禮拜天、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雖與民法規定相同,但還有另外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
計算方式還是要看有無特別規定
那新聞中的女子又是為什麼會超過告訴的期間呢?這是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的期間是從「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屬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所以是當天就開始計算。根據判決書,女子在9/21知悉犯人,末日就是「相當之日」隔年3/21的前一天3/20,所以她在3/21才提告當然就已經超過期間。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雖然大部分的期間,例如不起訴的再議(10日)、上訴(20日)、抗告(5日)等等,都是自判決或裁定收到之後的隔天才開始起算,不過最好還是要查一下現行法規有沒有特殊的規定,最重要的還是不要把時間都抓得這麼剛好,要是不小心算錯日期,那可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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