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放飛鸚鵡卻害人受傷,有什麼責任?

  • 2023-02-02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onathan Assink)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兩年前台南一位黃姓男子帶著飼養的金剛鸚鵡導戶外野放,不料鸚鵡直接飛向慢跑路過的林姓醫師的後腦,林男被鸚鵡抓、拍打翅膀的動作嚇到跌倒,導致其右腿髖關節發生脫臼及粉碎性骨折等傷勢。

林男分別對黃男提起刑事民事告訴,法官對於這起罕見的案例是怎麼認定呢?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飼主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且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由此上述規定可知,在法律上飼主必須要對動物的行為負上責任,根據動保法的定義,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若欠缺適當的防護導致侵害他人法益的結果產生,飼主就必須在民刑事上面臨過失責任。更甚者,例如明明知道自己的狗性格兇悍,卻不牽繩放任其四處遊走,若因此發生攻擊事件就還可能成立傷害罪的「不確定故意」

那什麼叫做具攻擊性之寵物?是要像農委會公告才算嗎?

從判決書看來只要是從外觀上看來具有一定攻擊性的動物都可能屬於動保法稱的「具攻擊性之寵物」。其中提到「金剛鸚鵡高約40公分、雙翅展開後約60公分……從外觀而言,並非易於親近的可愛小動物,己屬龐然大物。」法院認為,縱然鸚鵡飛向他人之目的不是要攻擊人,但有龐然大物接近時都會使人出現「遭受攻擊」的研判,因此認定在外觀上已具攻擊性。

不久前桃園大溪區中庄調整池也因放飛鸚鵡嚇到人,導致公園設置警示牌「禁止大型鸚鵡放飛訓練」,引起鳥友公憤的新聞出現。雖然鳥友們都認為都會挑選較無人車通行的時間放飛,不會有問題。但事實上此案的黃姓飼主其實也已經選擇在人車稀少的時間地點放飛卻還是不幸發生過失傷害案件,所以其實放飛時都還是有一定程度的風險存在,若非在專門提供放飛鸚鵡的環境下,鳥友們就只能希望自己家的鸚鵡別對路人「太過熱情」了。

民事上具與有過失嗎?

民事上,我國對於動物所產生的侵權行為則規定在第190條,明定損害賠償責任由動物之占有人負擔,但如果已經盡到管理的責任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的話便無需負賠償義務。

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挑動才造成動物的侵權行為,動物之占有人雖然仍需對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占有人還可以另外向「第三人」求償。

此案林姓醫師因為被鸚鵡嚇到跌倒骨折,因此依法向飼主請求醫療費、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法院判黃男應賠償304萬餘元。黃男雖然主張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規定,行人不得於道路上慢跑,所以他也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減輕賠償金額。

不過法院認為,此規定是基於保持道路暢通及行人安全而制定,與動物逼近所造成的驚嚇無關,且就算是以行走的方式路過亦有可能會發生相同狀況,因此認定林男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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