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母親殺子案審理程序Day2—被重鬱綁架的人還是以愛之名的虐兒事件?

  • 2023-08-17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北地院112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    

審理程序Day2

時間:112年8月17日 09:30

審判長:蘇楊旭

受命法官:洪振峰

陪席法官:施建榮

地點: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二)

檢察官:王凌亞 郭智安 林亭妤

 
新北市一名許姓婦人於2022年在家以枕頭悶死6歲侯童,之後自殺未遂遭救,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今日繼續開庭,法庭上控方緊咬許婦是基於報復心態而殘忍殺害幼童,辯方則是以重鬱症、不捨幼童在世上獨活等,是出於利他主義的理由作為反擊。
 
在事實審的部分,檢方依舊出示許婦當天與侯童老師的line請假的對話截圖,企圖指出許婦當日早預謀多時。許婦於案發前幾日就以打疫苗、不舒服等理由向侯童老師請假,而在案發當日,更以睡過頭等理由不讓侯童上學,再加上許婦於平板、手機內所撰寫的遺書內多次提到「我帶侯童走了」,檢方認為許婦殺害侯童並非臨時起意。
 
另外,檢方問到許婦為什麼要先殺死侯童再自殺,許婦則是哽嚥說到,不放心將侯童交給前夫及自己的父母撫養,認為將幼童帶走是比較好的選擇。檢方認為許婦是因為看到前夫IG與女性友人出遊照片而產生的報復心態,並不是許婦所稱的「為了侯童好」。
 
而辯方則是以許婦有重鬱症之情況做答辯,辯方律師首先問許婦有多久沒有走出房門,見到外面的街道?許婦回答已經好幾天了,自己在離婚前就有嚴重的焦慮的狀況,離婚後失眠及煩躁的狀況更加嚴重。辯方律師也問許婦,在殺害幼童時當下有想什麼,許婦則是回答因為失業、婚姻失敗、欠債等理由,覺得自己很沒用,當下情緒失控因此痛下毒手。許婦後來也稱到,自己知道小孩走了後也一直哭、很難過,便以吃安眠藥、割腕的手法自殺。
 
在國民法官發問的部分,一號國民法官問許婦,最後三天幫侯童請假,僅僅小學一年級就讓侯童請假15天,真的有想要讓小孩接受完整的教育嗎?是不是只是小要佔有小孩?許婦則是回答:「只想要小孩陪著我」。
 
三號國民法官則是問許婦如果不放心把兒子交給前夫或自己父母照顧,「有沒有想過除了殺害自己孩子外的其他選擇?許婦僅回答「沒有」,三號國民法官問她有沒有想過向朋友或其他社會資源求助,許婦還是回答「沒考慮」,最後三號國民法官繼續追問「知不知道有哪些朋友或社會資源能幫忙」,許婦還是回答「不清楚」。
 
六號國民法官問許婦和前夫結婚八年也自然流產兩次才懷上侯童,小孩子都是誰在帶?許婦回本回答自己全職帶小孩,後改口小孩小時候是己父母在照顧,六號國民法官也問許婦「外公外婆很疼這個小孫子?」許婦答稱「是」。四號備位國民法官問許婦「殺害親生寶貝前,最後一次出門是幾月幾號」,許婦指說「騎機車帶孩子回娘家」。
 
受命法官則是問許婦在痛下殺手時,是否是因為看到前夫帶女性友人出遊的IG照片,而對前夫有強烈的不滿心態,許婦則是回答「覺得自己很悲哀,十年換來婚姻失敗」,受命法官問他帶小孩走主要的理由是什麼?」許婦則是回答是為了小孩,更表示「我走了,會有其他人像我這麼愛他嗎?」,而不是因為為了要報復前夫才殺害侯童。
 
另外在罪名與量刑的部分,辯方律師緊咬許婦是因為嚴重的重鬱症加上失業、欠債、婚姻失敗總總理由讓其在行為當下沒有良好的辨識及控制能力,辯方更指出許婦在自殺後當天的就醫紀錄,主治醫生在診斷證明上就寫有許婦有精神障礙的情況。
 
辯方表示許婦是一名被獄症綁架的人,因為憂鬱許久導致社交退縮,小孩是她唯一的依靠,因此想要小孩陪伴她,而且許婦都有坦承犯行,也深刻反省,帶走小孩也是因為不捨他獨活在這世上,因此具有利他主義的行為產生。
 
辯方希望國民法官可以斟酌許婦的病情,以及她對侯童的愛,考慮是否可以符合刑法第19條第一、二項的適用,也希望法官們考慮許婦在犯後態度良好,坦承不諱,是否可適用自首減刑的要件。
 
檢方則是以許婦在下手時,精神狀控及行為能力正常反駁辯方,檢方指出在許婦悶死幼童時還能與幼童對話,表示許婦清楚知道自己在進行殺人的行為,故不適用19條第一、二項,更聲稱許婦在案發當下昏迷,沒有符合自首主動向檢調單位揭示自己犯行的要件,故不適用自首減刑的理由。
 
檢方後以許婦是「以愛之名」事實上則是一起「虐童」事件,痛下殺手也是想要報復前夫等理由,希望國民法官能夠再三考慮量刑。
 
本次國民法官法庭從昨(16日)開始共同審理本案3天,預定下周二(22日)下午4點宣判,屆時法操也會持續為您跟進最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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