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全台第一案審理程序day4(下)——亡者家屬的悲痛與醫療的困境

  • 2023-12-28
  • 法操司想傳媒

 

台中地院112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    

第四次審理程序

時間:112年12月28日 14:30

審判長:唐中興

陪席法官:陳培維

陪席法官:李怡真
國民法官1號至6號

地點: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二)

檢察官:張凱傑 黃芝瑋 陳隆翔

文/法操司想傳媒
 
第四天下午進入到審理最後的階段——科刑證據調查以及辯論,被告的行為符合減刑事由嗎?而聽到被害者家屬最真實的感受後,再看兩造的陳述會有什麼不同的感受嗎?兩造最後對法官們建議量處的刑度又是如何呢?
 
科刑證據資料
 
科刑證據開審陳述首先由檢方開始進行,提到法非無情,刑法除了處罰功能外還有矯正及預防犯罪的功能,所以除依刑法第57、58條審酌外,還要看有沒有適用第59條情堪憫恕或第62條自首等減刑要件。但絕不可忘記,還有被害者(家屬)的權益需要被保護。辯方則表示,不論是被害者還是被告,都是「活生生的社會人」擁有不同的面貌需要大家瞭解。
 
接著對科刑資料進行調查,檢方先開示被害者施男父親的筆錄,提到他們是三代同堂的家庭(祖父母、父母、兩位姊姊及雙胞胎兄弟),被害者身為么子是家裡的開心果而且非常貼心,會主動做家事外每逢家人生日也都會寫卡片、一同聚餐。但他的個性不願家人擔心、報喜不報憂,所以家裡沒有人知道他竟然遭遇到非常嚴重的騷擾行為。另外在便利商店的工作表現上,於出示的全家秘密客評分表、榮獲的獎牌都可知施男平時表現認真優異。
 
辯方則開示被告黃男就學期間的紀錄,顯示他從國小開始就因人際關係問題不斷受到輔導,大學(認識施男前)於學校輔導所做的心理健康量表顯示有嚴重的憂鬱焦慮問題。過去的諮商紀錄也表示他會把心中認定的「好朋友」當成浮木或泳圈一樣緊抓不放。而犯後到看守所仍持續發生問題並就診,被判定有躁鬱症。
 
被害者家屬:心中的創傷隨時間與日俱增
 
接著由被害者家屬進行陳述,訴訟參與人施父表示施男從小就是很有禮貌也凡事願意禮讓的貼心孩子,但現在家中到處觸景生情,反而使心中的創傷隨時間與日俱增。他們在案發當天都還有通電話,沒想到幾小時後竟傳來噩耗且還要強忍悲痛做筆錄,連最後一面都沒辦法好好見。到施男租屋處拿健保卡時,看到滿是血跡,這是一輩子都不可能忘記的景象,因為無法想像兒子是在多麼恐懼、多麼不甘的情況下失去生命。施父最後提到,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剝奪他人的生命、任何說法都不能成為脫罪的藉口。
 
從事護理師工作的施大姊提到,她是在工作時接到噩耗,但因為不能丟下病患所以只能強忍悲痛處理完工作才趕往台中,明明自己在工作時救護過許多出血的患者,卻沒有機會救回弟弟。希望被告能認錯、並永遠帶著愧疚。
 
施二姊則提到最近常常夢到弟弟,夢裡的他都是過去開開心心的樣子,多希望這個夢不要醒來。雖然別人都安慰壞人會有惡報,但真的會這樣嗎?案後開始害怕手機響起接到噩耗,也害怕走在夜晚的道路上,更怕自己沒辦法冷靜下來安慰家人。雖然世界時間還在轉動,只有我們的時間停止,無法邁出前進的腳步。
 
施媽媽雖然在場,但已經失去走上前陳述的力氣,由施二姊轉述母親聽到噩耗後的無力感、低落、挫敗,以及感受到無限的折磨。施媽希望司法可以給予制裁,讓她還有辦法找到生活繼續前進的力量。
 
而施男的雙胞胎哥哥更是第一個收到噩耗、第一個走到案發現場的人,失去手足的傷痛更讓他無法到庭,只能請代理人許律師轉述。提到他看到弟弟的大體與現場時,不懂到底是什麼原因要這樣刀刀見血,難以想像當時弟弟是多麼的恐懼。但被告卻仍然不認罪、不斷避重就輕。
 
訴訟參與代理人廖律師表示,施男的樂於助人卻招致騷擾、被殺害。而被告卻不承認犯行、不但犯後沒有施救措施甚至於看守所內仍然違規鬧事,至今仍不知悔改!請合議庭回到審判核心,想想究竟是誰剝奪了施男的生命,僅僅因為私人私怨,徒留回活下來的人一輩子無法抹滅的恐懼與哀慟!
 
檢:因當代醫學困境,需長期矯治教化
 
檢方於科刑辯論時為此案寫下註解「一個的不到就殺掉的悲劇」,並開始就科刑事項進行說明,認為被告於案後僅有撥打110報案,沒有叫救護車、沒有積極阻止損害擴大外還積極掩飾殺人犯行,且到現在都否認殺人。加上被告是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深知自首可以減刑,因此認為他只是貪圖減刑的優惠而報案,並非出於「真誠悔悟」而沒有自首減刑要件的適用
 
被告出於自利動機並有計畫的殺人、手段兇殘,犯案時並沒有一般人都會同情的特殊原因或環境,不應減輕刑度。
 
而從其他事由判斷,因被告案前多次騷擾、不顧過去情誼行兇殘手段造成被害人家屬一輩子的傷痕、案後還認為施男應負2成責任(不應口出惡言)。加上過去就呈現看不起弱勢家人、破壞原本健全的家庭支持系統、自知有人際關係問題卻不願意改變,在看守所仍多次蓄意違規。且其雖因疾病導致人際關係之思考方式與行為模式僵化,但認知功能正常,知道應該採取有利於己的說法還希望監所撕掉不利於己的紀錄。再考量造成被害者家屬的傷痛及恐懼,檢方認為其刑應予以加重。
 
根據精神鑑定報告,被告若處於監禁環境中會由於生活型態難以建立依附關係,再犯可能性低。但如果未來碰到與此案類似情狀,還是高機率會使用同行為模式。目前也尚未找到適合黃男的矯正、治療方法,因此認為有再犯可能性。加上其欠缺病識感、缺乏改變動機及家庭支持系統薄弱,回歸社會的可能性也令人存疑
 
檢方認為被告需要接受長期矯正治療教化,隔離於監所環境長期性、系統性尋找矯治方法,且令被告長期規律配合。根據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仍得以假釋,因此檢方建請合議庭對被告黃男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辯:在監所能獲得需要的矯正治療資源嗎?
 
最後由辯方就科刑事項進行辯論,提到每個生命都具有最高價值、無法比較,而根據我國簽署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應該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並提到此案悲劇的脈絡,起因於直銷公司(X麗)系統文化下(稱下線「寶貝」、「我會幫你成功」)使被告形成非常強烈的依賴性,又因為主管沒有跳出來產生強制力,被告又因病症無法接收被害人婉轉拒絕背後所帶來的意涵而一步步導致悲劇發生。
 
精神鑑定報告指出,被告需要接受長期性、系統性的反覆實驗來尋找矯治方法,但目前監所並沒有供類似的支持模式。像看守所的「輔導」可能就是對被告念念經書、曉以大義而已,並沒有任何治療作用,而此方式也很可能被延伸到監獄,因此認為將其隔離於監所並沒辦法確實達到矯正的效果。試想,如果他有一天獲得假釋出獄,但其實精神症狀完全沒有得到治療的話,這對社會真的是一件好事嗎?
 
當然辯護人也清楚,若要依照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對被告施以監護處分的前提,必須要先符合第19條第2項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因此建請合議庭考量三種方向:
1.若認為被告僅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請給予最高刑度(5年)並請審酌第87條監護處分的規定。
2. 若認為被告僅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請審酌有無符合自首減刑要件、第19條罪責以及第87條監護處分的規定。
3.若各位法官不認同被告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但想像一下會覺得「若自己有被告這種症狀會很慘」的話,或許還有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可以斟酌。
 
被告於最後陳述僅表示「對行為感到很抱歉」。
 
庭末,審判長諭知審理程序結束,接下來會進入終局評議階段,預計於12/29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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