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適用國民法官制度首案|法官:審前說明不是學術研討會!

  • 2023-10-27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112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    

第4次準備程序

時間:112年10月27日 09:30

審判長:唐中興

地點: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法庭

檢察官:張凱傑 黃芝瑋 陳隆翔

 

這起案件是我國今年開始施行國民法官法後第一起適用的案件,在2月24日首次開庭時受到極大的矚目,但轉眼間現在已經10月底,更晚開始審理的其他國民法官案件有的甚至已經判刑確定。此案會過這麼久還在進行準備程序的最大原因,即是因為辯方聲請對被告進行精神與量刑鑑定之故。
 
先帶大家回顧一下檢方的起訴理由,被告黃男疑似與被害人施男因情感關係生變,某日晚間黃男便帶著購入的兩把牛刀潛入施男住處,待其返家後發生爭執並持刀砍傷施男導致其大量失血,黃男雖很快報警自首,但施男仍在送醫途中死亡,因此檢方依侵入住宅及殺人兩罪起訴黃男。
 
本次開庭除被害人父親以訴訟參加人身分列席外,也另有兩位家屬到場旁聽。由於庭期距離上次開庭已距離半年之久,所以法官先針對檢辯雙方在這段期間內所再提出或刪減的證據進行整理,法官特別提到因為兩造「之前有比較多的意見」所以需要再整合一下資料比較清楚。
 
辯護人延續前幾次準備程序的主張,認為檢方起訴書所載的事實有調整的必要,因為其中包含的主觀敘述很可能造成國民法官的預斷而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審判長表示合議庭會就這點進行討論,若認為有必要會再進行適度的修改。
 
檢方也就辯方所聲請調查的待證事實有所回應,認為辯方在聲請理由中就已經揭露事實內容並提出相關的評價,這也會有使國民法官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違反國民法官法第54條準用同法第52條規定。辯護人則回應會多加注意,也請檢方一同守護審理的公平秩序。
 
聲請鑑定人(精神科醫師)到場說明部分,審判長提到因為時間配合不易,鑑定人應該只會有一天到場,所以他必須一併就罪責與科刑兩個部分的鑑定意見進行回答。檢方認為這必須要審判長再與國民法官進行區分說明,以免造成混亂,審判者則表示國民法官的素質都很高,無須擔憂。
 
而就選任程序進行方式,則決定法院會先抽選出200位具備國民法官資格的候選者,再依照選任程序當天的到庭人數選擇「先抽後篩」或是「先篩後抽」。若當日到庭人數大於50人就先抽出其中30人,再依程序讓法官即兩造進行提問篩選;若到庭人數小於50則先進行提問篩選後再抽出最後人數。法官本次特別要求,認為此案審理程序會比較長,所以最後選任的人數將是6位國民法官加上「4位備位國民法官」(非一般情況的2位),以防不時之需。
 
檢辯雙方也對於國民法官的審前說明內容提出意見,認為在刑事訴訟制度的介紹上,法院應該對國民法官進行更詳盡的說明。但審判長很無奈的表示,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大學教授一學期也教不完,我們又怎麼可能在一天或半天內詳盡的說明完畢?這不是學術研討,審前僅能進行簡略概要說明,希望檢辯雙方都能理解。
 
接下來法院將製作審理計畫書,預計下次開庭就能確定審理程序的期日,而下次準備程序將於下周五(11/3)進行,法操也將各位帶來第一手的消息,別錯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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