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什麼情況可以「改姓」?

  • 2025-06-1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屏東一名男子原本為了順從母親的期望,將姓氏從父親的「鍾」改為母親的「吳」。然而,在父母相繼離世後,他卻遭到母系親屬的排擠,反而與父系親屬關係更加緊密。有鑑於此,他與子女討論後,決定向法院聲請改回父姓。

屏東地方法院在審理後,考量男子與親戚間的互動關係,認為改回「鍾」姓才合乎「子女最佳利益」,因此裁定准許此姓氏變更聲請。

什麼情況可以改姓?為什麼需要法院准許?

依據法規規定,姓氏在出生登記前就會由父母決定從父姓或母姓(若為非婚生子女則直接從母姓)。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會由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方式決定姓氏。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有權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一次,但為了尊重子女的權益,當他們成年後也可以再自行變更一次。

此外,《姓名條例》也規定,因認領關係、收養關係變化而申請改姓,以及原住民等少數民族家族姓氏遭誤植、音譯過長等情況,都可以申請改姓。
 
民法
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而開頭提到的新聞案例,便是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因父母死亡,且為了「子女之利益」而向法院請求變更姓氏。這裡所稱的「子女」並不限於「未成年子女」,換言之,該案的吳姓男子是以自己身為「子女」的身分向法院提出聲請。

過去,該條第5項曾認為「需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才可以准許改姓。然而,除了家庭暴力與性侵害等重大傷害事件之外,要證明姓氏會對人產生不利影響,實屬困難。因此,民國99年修法時,將文字改為「為子女之利益」,以期對人格權提供更周延的保護。

該案法院在審酌聲請人與親戚之間的親疏關係後,認為允許其改姓,能使其依據自我認識選擇家族認同及歸屬感、健全自我人格發展,並避免生活及情感困擾等多重意義,這才是「合乎子女之最佳利益」的情形。

那改名又是如何呢?

原則上,如果名字「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就可以申請改名,而筆畫過多、太常被叫錯、容易被取笑、造成生活上不便等,都可以算是法條上所稱的「特殊原因」。不過以上述理由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

當這三次的「扣打」用完之後還想改名,就只能看看自己的名字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之中,除了第6款之外各款所列的情形了。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七、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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