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向女孩告白卻被告性騷擾,這則新聞的真相是什麼?

  • 2026-06-30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新聞最近在社群媒體引發討論,台中豐原區一名靠撿回收物維生的廖姓男子,因對公車站等車的一名陌生女子有好感,多次在公車站注視小美,並小聲對她說出「我喜歡你」,嚇得她報警處理。事後廖男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裁罰2萬元,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檢視相關資料後,認定廖男性騷擾行為屬實,駁回廖男訴願。
 
新聞一出,不少網友紛紛留言:「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台灣少子化不是沒有原因的」、「現在連告白也會被告,誰敢追求女生」、「法官大人,請告訴國人,用什麼方式向喜歡的對象告白,才不會惹上性騷擾?」,甚至不少留言指責被害人大驚小怪、小題大作,也指責本案法官太過誇張,但這則新聞的真相真的只有這樣嗎?
 
判決內容說什麼?
 
翻開判決書(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5年度簡字第15號),該名女子在台中豐原區中正路公車站牌前等候公車時,被站在附近的廖姓男子不斷注視,隨後廖男靠近她,並對小聲地說「我喜歡你」等語,讓她覺得害怕及不舒服,不僅如此,廖男還刻意繞到女生右前方的電箱後方,以腳踢石頭等方式似乎在故意引起她的注意,女生當下覺得很不舒服也很害怕。
 
被告性騷擾不僅是因為告白
 
許多新聞媒體斷章取義,標題寫著因為告白而被告性騷擾,但事實上,該名男子尚有做出諸如不斷注視、跟蹤等行為,之前女生在等公車時,也看過廖男在附近徘徊。試想一名陌生男子不停在你每天上下班都要經過的公車站旁徘徊、注視你,甚至靠近你說喜歡你,這種行為換作是任何人都會被嚇到。
 
怎樣會構成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指出,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另外,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4項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條第2款定義的性騷擾樣態,包括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而違反他人意願且不受歡迎,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肢體、視覺騷擾。
 
性騷擾之認定,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應由被害人感受出發,以其個人觀點思考,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非以行為人侵犯意圖判定。
 
廖姓男子的行為,其實就符合性騷擾防治法中的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也有「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等行為存在,而非單單僅是「告白」就被認定是性騷擾。
 
怎樣的追求才不會被告?
 
如何追求另一半才不會被告是許多網友留言的重點,事實上,人與人相處不外乎就是互相尊重,透過大方的自我介紹並合理的拉近關係,以及適當的保持距離,在對方表示不情願或是不舒服時,尊重對方的感受才是與對方相處的正確方式。
 
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遇到性騷擾切勿隱忍,一定要勇敢尋求外在協助,也切勿不要指責受害者,畢竟在被騷擾的當下,一定是十分驚恐且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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