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買電視不看也要收費?--NHK強制收費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日本最高裁判所(以下簡稱「最高裁」)於12月6日針對是否應與NHK(日本放送協会)強制訂立收訊契約是否違憲此一問題做出判斷,認為強制要求與NHK訂立契約並未違反日本憲法中契約自由原則。此判決一出,在網路上引起熱烈迴響。
案件是怎麼發生的?有什麼問題?
這個事件的經過是這樣的:西元2006年(平成18年)3月22日,被告購買了一台「可以接收NHK電視訊號的彩色電視機」。事後原告(NHK)依據日本放送法第64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被告跟他們簽訂收訊契約,並給付從2006年4月開始的所有收訊費用。然而被告則以NHK的節目有所偏頗為由,不願與NHK簽訂契約,NHK便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的契約成立、及請求給付收訊費用。一、二審法院均認為NHK的主張為有理由,經被告上訴後進入日本最高裁判所。
NHK認為,依照日本放送法第64條第1項:凡是裝設了能接收NHK訊號的裝置的當事人就必須要和NHK訂立收訊契約此一規定,這位購買了彩色電視(可以接收NHK訊號)的被告,必須要支付自購買電視以來的所有使用費用。
而被告方除了認為:放送法的規定只是訓示性規定,並沒有強制要求與NHK訂立收訊契約;若要求強制要求所有購買設備的人與NHK訂立收訊契約,將造成購買者日本憲法第13條、第21條、第29條等所闡釋的契約自由、知的權利、及財產權等的侵害外。更認為依契約所生的收訊費用請求權,有一部分也已經逾越了5年的消滅時效不能再請求了。
最高裁:規定合憲!
在本次案件中,在經過了雙方辯論後,由最高裁全體15名法官所組成的大法庭作出判決,認定放送法規定本身並未違憲。 簡單地說明其理由:NHK是以透過憲法所保障的表現自由,達成擴充人民知的權利為目的所設立;且NHK依據放送法的規定禁止從事商業行為,財政幾乎仰賴收訊費用。因此強制締結收訊契約並收取費用的這個立法模式,應該是在立法者的立法權限範圍內。
同時,除了這個問題以外,最高裁針對契約成立時點及收費開始的時點,也做出了認定。最高裁認為,NHK與被告的契約成立時點,是從判決做出以後開始,但費用應該回溯到設備購買時起算。也就是說,被告的與NHK的收訊契約雖然是從判決出來以後才訂立,但收訊費用則應該要從被告購買電視時起算。至於被告主張的消滅時效問題,則因為NHK起訴造成時效中斷不再進行,所以縱使超過了5年時效NHK仍可請求被告給付。
NHK沒有全贏,但將使許多人受到影響!
雖然表面上來看,NHK在這次的事件中幾乎可以說是完全的勝利,但要向用戶收取費用,仍然必須要由NHK自行舉證對方購買電視的時間,這也將是NHK在後續追討時,所要面對的最大阻礙。然而對於許多雖然買了電視但基本上不看電視的人而言,一年超過日幣1萬元的收訊費用也根本就是浪費。依據日本新聞台的統計,目前仍有超過900萬件未訂立契約的案件,而NHK將如何處理這些案件,是未來應該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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