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小威廉·布倫南:「如果言論自由要擁有呼吸的空間,就必須受到保護。」

「在自由的辯論下,錯誤言論是無可避免的,因此如果言論自由要擁有呼吸的空間,就必須受到保護。」 That erroneous statement is inevitable in free debate, and that it must be protected if the freedoms of expression are to have the "breathing space" that they need to survive.
這句名言由小威廉·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在1964年美國有名的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的判決書寫下。從這句名言可以看出,小威廉大法官認為,為了確保言論自由不受侵害,即便是錯誤的言論,不代表就不受到法律的保障,充分顯示自由主義思想。事實上,小威廉大法官一直以身為自由派而廣為人知,表明反對死刑、支持女性墮胎權的立場。
1960年,紐約時報刊載一整版廣告,內容為聲援當時的民權運動和領袖馬丁·路德·金恩博士,並影射阿拉巴馬州的員警打壓民權運動,而事實上,報導內容確有部分失實,因此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蘇利文對此提告,指控紐約時報的內容涉及對他個人名譽的誹謗。
該案紐約時報從初審一路敗訴,在美國最高法院卻出現大逆轉。美國最高法院以9:0壓倒性票數,確保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並在判決書指出,媒體的報導即便有部分失實,但除非被報導當事人能證明媒體錯誤的內容存有惡意,也就是刻意以錯誤內容來詆毀當事人,且當事人確實因錯誤報導而受到利益的損害,否則政府官員不能僅因錯誤內容就提起誹謗告訴,這也成為後來有名的「真實惡意原則」。
此判決可視為對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一大進展,媒體報導固然要負起查證責任,然而媒體肩負監督政府的職責,往往在揭弊時,並無法百分之百確認資訊的正確性。試想,如果法律不保障錯誤言論存在的空間,將使媒體變得綁手綁腳,尤其面對握有公權力的政府官員,會因害怕被告而噤若寒蟬,這也是小威廉大法官在判決書提到,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不受阻礙、廣泛公開,包括對政府官員的討論和批評。
在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也在釋字第509號解釋處理過類似的案例。該案背景為前交通部長蔡兆陽對商業周刊總編輯和記者以誹謗罪提告,釋字第509號解釋針對誹謗罪指出,若行為人能證明內容真實,則不罰;而即使內容有誤,但行為人如果有相當證據資料,能證明自己確信內容為真實的時候,一樣不能以誹謗罪處罰。 將兩判決相比,分別從「真實惡意原則」和「確信內容為真實」的角度,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作成保障,可以感受到大法官維護人權與自由的用心。然而,應注意言論自由並非無邊無際,例如煽動仇恨等言論就不被美國法院所保障,畢竟言論自由的精神,是確保公意流通和自我實現,而非為恣意攻擊他人而存在。
小威廉大法官小檔案: 小威廉·約瑟夫·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Jr.),1956年受美國總統艾森豪提名,於1956年到1990年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其自由主義思想而聞名,不僅在蘇利文案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在與厄爾·華倫大法官共同審判的貝克訴卡爾案,確立在州議會席次分配的「一人一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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